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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廢水排海 以鄰為壑為禍世界引公憤
http://www.CRNTT.com   2022-04-22 09:15:54


(圖片來源:央視網)
  中評社北京4月22日電/據中國網報道,2021年4月,日本政府單方面宣布,兩年後將福島第一核電站的逾125萬噸核廢水傾倒進太平洋。此舉不僅招致中國、韓國、俄羅斯、朝鮮等周邊國家的強烈反對,也在日本國內引起大規模抗議。如今已經過去整整一周年,日本政府仍然一意孤行,絲毫沒有更改、撤銷核廢水排海計劃之意。日方這一自私自利、以鄰為壑的行徑不僅有違國際道義,而且是對國際海洋法的公然蔑視和踐踏。如果日本政府真將此決定付諸實施,則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儘管日本政府對外宣稱,核廢水經過淨化裝置過濾後僅留有放射性物質氚,而氚的濃度已被稀釋至其國內標準的四十分之一。但這一說法很難令外界信服。2019年,美國伍茲霍爾海洋研究所稱,從日本核廢水中檢測出碘-129、鍶-90、釕-106、碳-14等放射性元素。其中,碘-129和鍶-90都是嚴重的致癌物,碳-14則會對人類DNA產生破壞作用。日本將危害如此巨大的核廢水排放入海已經嚴重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世界各國有義務確保在自己的管轄下或可控制的情形下,採取切實有效的所有措施,從而保證不主動使其他國家和其他國家的環境遭受污染”。日本作為聯合國的成員國,本應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但是日本政府在明知有其他可替代方案的情況下,仍然選擇排污入海。據稱,日本產業經濟省曾提出包括蒸發釋放、電解排放、稀釋入海、地下掩埋以及注入地層等五種處置方案,但日本政府最終出於經濟成本考慮選擇了簡單粗暴的“稀釋入海”。由此可見,日本政府完全是出於一己私利作出排海決定,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6條規定:“當各國有理由相信在其管轄或者控制範圍內計劃實施的活動可能引起海洋的實質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改變時,它們就應當切實地對這種活動對海洋環境存在的潛在的影響作出評估,並把結果匯報給有關國際組織。”這一內容被稱為“跨境環境評估”,其不僅是當今世界的通行做法,也是國際社會評判一國政府道德水準的重要依據之一。日本排污入海後無疑將對全球海洋環境造成災難性影響。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基爾亥姆霍茲海洋研究中心”曾指出,從排放之日起,57天內放射性物質就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3年後美國和加拿大就將遭到核污染影響。但日本政府在作出該決定時,不僅未進行跨境環境評估,甚至連國內環境評估也未做過。日本政府將本國和他國民眾的生命健康視若兒戲,對中國、韓國等周邊鄰國的合理關切置若罔聞,一味打著自私自利的小算盤,令世人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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