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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法治化的進階之路
http://www.CRNTT.com   2022-04-29 09:25:37


  中評社北京4月29日電/據人民日報評論,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提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用“十一個堅持”系統闡述了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和戰略部署,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完善,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顯著增強,各地區各層級法治政府建設協調並進,更多地區實現率先突破,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地名是人們賦予行政區劃、道路、建築物、設施等自然地理實體或者人文地理實體的專有名稱,不僅同規劃、建設、測繪等社會管理密切相關,也事關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不僅承載著歷史傳統和人文情懷,也涉及民事權利和公共利益,提升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是推動地名管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早在1986年,國務院就頒布了《地名管理條例》,為我國的地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政部此後頒布了《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相關內容,為地名管理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指引。除了國家層面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的地名管理立法也不斷完善,各地制定頒布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特色,對地名管理進行有針對性的規範。為了進一步健全地名管理制度,推進地名管理法治化,民政部在總結地名管理工作30多年經驗基礎上,啟動了《地名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經過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嚴格法律審核,近日,修訂後的《地名管理條例》正式公布,標誌著地名管理法治化工作邁上了新台階。

  細化命名的基本規則。根據地名管理體制和地名命名權涉及的多重權利關係,命名的對象既有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劃、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也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街路巷,還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和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雖然管理體制不同,所有權性質也有差異,但都與社會公眾日常生活關係密切,有的還具有特殊的歷史文化價值和商業利益,因此需要遵循必要的命名規則。

  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第五條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願,方便生產生活。第九條更是進一步明確了地名的命名應當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並明確要求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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