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業內人士認為,《管理辦法》根據金融行業的新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制度完善,有利於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總體來看,《管理辦法》體現了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多元化業務、各個環節的全流程管理,在工作機制長效化、監管措施有效性方面更為扎實。”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說,比如,《管理辦法》要求不得違反監管規定針對普通消費者提供多層嵌套、結構復雜的產品,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消費者資產,不得挪用、占用消費者資金等。再如,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要求建立產品設計環節“消保審查機制”、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機制”等。
曾剛認為,《管理辦法》將與此前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金融監管重要框架,兩者具有內在統一性,同時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機構主體責任得到更好履行。
各地相關監管部門出台具體措施,推動機構更好擔負主體責任。寧波銀保監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通報參評機構“一把手”,督促問題整改;山西銀保監局加強數據分析和督查力度,開展對重復信訪、信訪積案的集中清理化解工作等。
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也是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工商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辦公室主任劉湘玲介紹,工商銀行業務部門在產品創新、信息披露等環節採取針對性措施,消保部門牽頭做好客戶信息反饋與風險提示,內部審計部門通過消保專項審計發揮獨立監督作用,多道防線合力保護消費者權益。光大銀行推動“智慧消保”建設,引入大數據智能分析技術,優化消保審查系統,增強風險防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