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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發布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8-03 11:36:51


 

  案例二:

  徐聞縣高某與

  陳某鄰裡糾紛調解案

  2020年3月初,徐聞縣某鄉某村的陳某購買了一台漁網編織機,將其安置於自家院子編織漁網出售。隔壁民宿房主高某找到陳某,表示近日接連有房客反映陳某家的漁網編織機作業時噪音較大,幹擾正常休息。高某要求陳某將漁網編織機搬走,陳某予以拒絕,高某向某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員經過現場調查,建議高某讓陳某免費在民宿住一晚,陳某家屬通宵開機編織漁網,由陳某親身體驗後再進行調解。第二天,陳某向調解員表示,在機器噪音影響下心裡煩躁,難以入睡。調解員適時展開調解工作,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噪音等有害物質。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陳某對此表示認可。鑒於出售漁網為陳某家庭唯一經濟來源,調解員建議陳某在與高某的民宿之間修建隔音圍墻,在漁網編織機底部加裝防震裝置,中午和晚上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停止漁網編織機工作。高某和陳某一致表示同意,并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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