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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維權不能因人而異也不能僅靠個體較真
http://www.CRNTT.com   2022-11-28 18:39:21


  中評社北京11月28日電/網評:維權不能因人而異 也不能僅靠個體較真

  來源:東方網 作者:丁慎毅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陳先生停放在小區的摩托車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損壞,視頻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事發後經鑒定,摩托車損失高達16000多元,老人經鑒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是其兒子。陳先生了解到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都不了了之,這次其兒子在事發後一直避而不見,他決定用法律解決這個問題。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檢察院已提起訴訟,該案將於12月2日開庭。(11月26日紫牛新聞)

  據陳先生介紹,多數人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可能沒有這樣的時間和精力放在上面來回折騰,也會讓類似的事情不了了之。他的維權成本已經遠遠超過摩托車的損失,但都沒有去索賠,在民事訴訟中也只提起了車損價格的賠償。自己訴求并不在意能够獲得多少賠償,更在意讓更多人看到,法律會給出一個公道。也就是說,陳先生較真打官司,更像是打一個公益官司。

  這件事其實是日常生活中一些問題維權難的一個折射。不管是實施校園欺淩的孩子,還是公共場所的老人,他們侵權後,往往因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有些人或者自認倒黴,或者以暴制暴,卻不能依法拿起維權武器。事實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不能受到法律處罰,根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警方認為,老人雖然行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退一步說,即使老人沒有受審能力,監護人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從陳先生的初衷來看,也是就此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一個提醒: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是逃責的借口。

  維權不能因人而異,也不能僅靠個體較真。因為不少案件的維權成本會遠遠高於個人實際損失,個人較真往往沒有動力,大家都在靠,看誰更沉不住氣。就算是像陳先生這樣不惜代價,如果勝訴了,其他受害人都跟著搭便車,也不利於形成良好的共管風氣。

  處理這類事件,一是讓“居民議事廳”打開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二是發揮公益訴訟作為社會協同治理的助推器和催化劑作用。像老人在小區多次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受害人首先可以向社區反映,社區則召集受害人及其老人的監護人、街道人大代表、律師等,通過“居民議事廳”,協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果監護人有異議而拒不執行,社區可向檢察院求助,由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這樣,把社區全民主過程和依法辦事結合起來,就可以最大限度阻斷“破窗效應”,讓受害人不再自認倒黴或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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