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作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個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案例,藥明康德違規減持案例受到了市場廣泛關注。
5月13日,藥明康德發布公告稱,5月12日,公司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上海瀛翊”)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內容顯示,因上海瀛翊未按承諾進行披露即進行股票減持行為,責令上海瀛翊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兩億元罰款。兩億元這一數字也刷新了A股歷史上因違規減持罰款金額的最高記錄。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此前表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一直以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為做出規範,要求不得違反證監會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同時還明確了罰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增減持,不僅違反相關規定,對於公司也造成負面影響,給投資者一個不好的預期。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屢禁不止,會有‘誤操作’的可能,但也有可能是因為違法成本較低導致屢禁不止,建議加大執法力度。”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