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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築垃圾改良種植紅豆杉土壤?
http://www.CRNTT.com   2023-01-06 16:59:30


  中評社北京1月6日電/據人民法院報報道,簽訂合同後,租地用途由紅豆杉種植改為建築垃圾堆放場所,合同雙方責任如何認定?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根據民法典有利於資源保護原則,法院判決上海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賠償上海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化公司)損失876750元。原告綠化公司與被告藥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藥業公司租借綠化公司林地30畝作為紅豆杉種植基地。合同約定,綠化公司提供土地共130畝,供藥業公司在2021年植樹節前種植紅豆杉500棵,一期工程30畝。

  被告在鏟除林地苗木後,卻欲將涉案土地用途改為附近地塊2.2萬立方米的建築垃圾堆放場所。原告不同意配合,被告便直接終止合同。原告訴至奉賢區法院,認為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綠化公司訴稱,藥業公司在簽訂合同前來現場考察并對土壤進行檢測,認為可行後就簽訂了協議。但是藥業公司清理土地上原有的林木後,一直未種植紅豆杉,其簽合同實際上是為了堆放渣土等建築垃圾,存在過錯,應承擔逾期履約的違約金,并賠償綠化公司遭受的損失。

  藥業公司則辯稱,涉案地塊需要覆蓋厚渣土進行改良,以適合紅豆杉的種植。在簽訂協議前後,其出資對土地進行檢測并出具土壤改良方案,綠化公司作為專業的園林綠化公司對紅豆杉的土壤條件也明確知悉,按照合同約定,應提供適合種植紅豆杉的土地。但在履行過程中,綠化公司沒有完成土壤審批和施工相關手續,致使其沒有辦法栽種紅豆杉。藥業公司在此過程中無過錯。

  奉賢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需要原告配合辦理的申請內容是欲將涉案林地改為建築垃圾的堆放場所,而不是其方案中所稱的使用來自浙江一帶的山泥土。

  原告不按被告要求配合其提交有關材料,不同意將涉案林地改為建築垃圾的消納、堆放場所,是符合國家對建築垃圾、生態保護等有關管理規定,其行為值得肯定與鼓勵。

  根據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綜合案件事實,奉賢區法院從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利益的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訴請,判決藥業公司償付綠化公司損失87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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