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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23-10-07 00:10:48


 
  當今世界國際法規則的創立和發展模式是:首先來自於列國的國內法,而後成為國際條約的規則和規範,甚至是習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這些規範的特點之一是其約束力及強制執行力較之以前增強了很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此方面的作用格外突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攬子協定對締約方有直接拘束力,也就是說各成員方必須通過國內法執行世貿組織下的義務。至於世貿組織成員是通過制定、修訂、完善現有法律與法規,還是通過其他手段履行世貿組織下的義務則可由相關成員自行決定,條件是必須實施這些國際條約的規範,否則便可能面對世貿組織的制裁。

  那麼,在國際法規則和原則不斷以強勢地位、具有強制力的方式進入國內法之背景下,國際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顯然,國際法包括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內容。相比於國內法,有以下兩點需要注意。首先,當代國際秩序在爭端解決方面的特點尤為突出。我們覺得,國際法在爭端解決方面的規定並沒有為國人所充分認識。目前,國際法爭端解決程序中所適用的訴訟原則、訴訟習慣、訴訟技巧,甚至是文書的準備,基本上都是沿襲普通法的做法。因此,在跨國商事爭議解決以及投資者與東道國爭議解決中,西歐、北美等國家的專家、律師參與了絕大多數的個案。有的是作為仲裁員,有的是作為代理人,還有的是作為專家證人參與這些跨國爭議解決。

  其次,國際判定法現已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從國際法院到世貿組織,再到國際投資仲裁庭及商事爭端解決仲裁庭,均沒有關於判例法的明確規定。然在國際實踐中,國際法院的法官、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及專家組的成員、投資仲裁的仲裁員、商事仲裁的仲裁員、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無不援引先前的判決與裁決。國際法院的判決更是經常被投資仲裁與商事仲裁的當事方所援引。世貿組織的上訴機構和專家組也無不援引先前的裁決與決定。這就形成事實上的國際判例法。毫不誇張地說,仲裁員、律師等在處理案件時,如不援引或如不廣泛援引先前的相關案例都可能被視為失職。

  在所有涉及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和專家組、投資和商事仲裁庭的案件中,律師一定會努力援引先前的判決和裁決。在此情況下,負責的法官與仲裁員便很難迴避這些案件,事實上必須援引相關的案件,以證明自己所做決定的正確性。判例法便是在此過程的不斷檢驗中形成,從而成為事實上如何解釋條約規定、合同規定、以及列國國內法的依據。這也是我們必須研究判例法的原因之一。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判例的援引並不僅限於機構內部,如很多國際投資的仲裁案件也會援引世貿組織的判決,世貿組織的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在分析案件時也會援引國際法院的判決,甚至一些商事仲裁中也會援引世貿組織、國際法院以及國際投資仲裁庭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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