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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細化可轉債投資者索賠規則
http://www.CRNTT.com   2023-09-29 16:35:09


  中評社北京9月29日電/據證券時報網報導,9月25日晚,上市公司思創醫惠公布了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因公司欺詐發行以及信披違法行為,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時任董監高一同被罰。目前有律所發起投資者索賠征集,其中可轉債投資者的賠償問題值得關注和研究。

  經查明,思創醫惠及相關人員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有兩方面,一是2021年披露的公開發行可轉債文件編造了重大虛假內容,包括虛增了2019年以及2020年1-9月期間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二是公司2019年、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對此證監會分別予以相應處罰。

  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證券法》,其中規定發行人等信披義務人負有保證信披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信披義務人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轉債屬於證券,在可轉債發行中信披義務人虛假陳述的,可轉債投資者是最直接的利益受害者,理應有資格索賠。

  2022年最高法《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適用範圍包括信披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發行、交易證券過程中實施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等案件;可轉債在滬深證交所等發行交易,信披義務人虛假陳述的,應可按照該規定來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不過,上述《規定》對虛假陳述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針對股票市場來設計損失計算方法,對可轉債虛假陳述損失的計算或難適用。

  2020年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對債券虛假陳述損失計算方法有所規定,即以一審判決作出前是否賣出債券為界限區分兩種計算方式,一審判決作出前賣出債券的,損失由本金損失和利息組成,本金損失按投資人購買價扣減持有該債券期間收取的本金償付(如有)與賣價的差額計算;一審判決作出前未賣出債券的,損失則按照債券發行人未能如約償付的當期利息或到期本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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