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富權:“藍白合”第一案 不在籍投票
http://www.CRNTT.com   2024-01-25 11:16:33


 
  當然,民眾黨“立委”推出“不在籍投票”法案,沒有國民黨“立委”那樣較為單純,而是挾帶了“改善選務瑕疵”的“私貨”,以圖為柯文哲“看誰沒穿褲子論”的破產而打掩護,但就推動“不在籍投票”立法方面,卻是打出了“憲政主義”的正義旗號,佔據了道德制高點,把號稱“民主、進步”的民進黨諷刺得無地自容。實際上,自創黨以來就高舉“公民民主權利”的民進黨,卻是一直極力反對維護所有公民的投票權利的“不在籍投票”議題的。
  
  而國民黨“立委”提出《不在籍投票法》法案,則是從務實的角度出發。王鴻薇昨日就表示,根據“主計總處”二零二一年人口普查公告資訊,全台異地工作人口以及在外地求學學生,總計符合“不在籍投票”資格的人口約在一百九十萬人至二百萬人之間,台灣地區目前尚未完成“不在籍投票”的立法,行政機關怠惰傷害眾多人民投票權,這個問題早該解決。
  
  陳玉珍也指出,“二零二四”大選期間,在台北松山機場欲搭疏運軍機返回金門投票的民眾,因為軍機臨時取消導致無法返鄉,不少早早來排隊的民眾都相當氣憤,在機場破口大罵。金門投票率衹有百分之三十六,大概是台灣本島的一半,這些鄉親的投票權無法行使的元兇,就是因為政府沒有配套,沒有積極保障離島人的權利,其實是扼殺了離島鄉親的公民權。
  
  所謂“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選民於投票日當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而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由於此種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因此亦可稱之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全世界已有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澳洲、意大利、日本、韓國、新西蘭、冰島、加拿大、丹麥、瑞典、愛爾蘭、以色列、西班牙、芬蘭、菲律賓、馬來西亞等一百二十六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並將之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一種基本服務,以方便選民履行其神聖的投票參政權利。
  
  “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種:第一種稱為“通訊投票”,是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說,服役中的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適用此種方式。第二種稱為“代理投票”,是指選民委託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識字或失明的選民經常以此種方式行使投票權。第三種稱為“特別投票所投票”,是指選務機關針對某些特定身份的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所設置特別投票所,以方便該等選民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措施;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種稱為“移轉投票”,是指選民可以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的選舉區投票。這種方式除少數國家和地區採用外,一般並不常見。基本而言,在眾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訊投票”最常被民主國家所廣泛採用。
  
  據說,在台灣地區的一千九百三十一萬符合資格的選民中,有約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九十萬人長年或在選舉期間並不在原籍。其一是台灣青年到海外讀書畢業後留在當地工作定居;其二是從台灣移民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灣當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駐外人員及援外人員;其四是到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國家投資的台商、台幹及其眷屬;其五是到海外旅遊、就讀、經商的民眾。另外,還有前往大台北地區工作、就讀、依親的台灣中南部選民,在投票當日未能趕回原籍,及約數十萬人的軍人和警察,在投票當日因執行任務不能離崗。而按照台灣地區的選舉制度,投票人必須在法定的投票日,親自前往指定的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憑國民身份証和“投票通知書”領取選票當場行使投票權。因此,在每次選票中,就有上述的幾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趕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棄選舉。從選舉權的價值來看,起碼是未能全面落實全體國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由於有約三成的選民未能履行公民義務,這就使他們成了可能會左右選舉結果的“關鍵少數”。因此,多年來國民黨“立委”一直在推動“不在籍投票”立法。但民進黨卻以擔心在大陸地區的選民的“通訊投票”將會受到“敵對滲透干預”為由,極力反對。民進黨一貫以“人權鬥士”自居,並確曾投入到爭人權、爭民主的鬥爭中去,但卻對宏揚人權理念的“不在籍投票”持反對態度,真令人產生“說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之感。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