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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何不參加美國的“護航聯盟”
http://www.CRNTT.com   2019-12-27 10:24:34


 
  不論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對於日本向海外派兵都有極為嚴格的約束條件。近年來日本不斷強化軍事能力,謀求所謂“軍事正常化”,實際早已突破了法律上的諸多限制。雖然日本聲稱,此次向中東海域派遣海上自衛隊是以保護日本相關船只安全的情報收集為目的,但明眼人不難看出,中東已成為自衛隊走向全球的“舞台”和試金石,而打擊海盜、維護航道安全、維和顯然是最合適不過的借口。

  存在

  從戰略層面看,日本雖然在中東深耕多年,但並未根本改變其在中東地區“邊緣人”的角色。由於日本並非中東地緣政治的“主要玩家”,實力不能與美國或其他中東地區大國相比,向中東派遣海上自衛隊對海灣地區目前的局勢影響有限,更多的是顯示存在感。

  日本還計劃向位於巴林的美國海軍第五艦隊司令部派出高階自衛官作為聯絡自衛官,爭取和美軍實現情報共享,也表明日本在中東地區的獨立行動實際上難以與美國脫鈎。受日本決定的影響,韓國政府12月12日舉行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決定應美國的邀請於明年年初向霍爾木茲海峽派兵。

  從技術操作層面來看,日本向霍爾木茲海峽派遣自衛隊缺乏足夠的法理依據,因而極大限制了自衛隊的行動自由,也降低了其影響力的發揮。由於行使集體自衛權的選項已被排除,日本派出自衛隊屬於《自衛隊法》規定的“遂行海上警備行動”的情況,因此自衛隊可使用的武器標準與警察力量無異。

  日本船舶公司的子公司遍布海外,向日本運送貨物的外籍船只總數高達2400餘艘。按照法律規定,日本政府出動的艦機只能為210餘艘本國籍船只保駕護航,無法為保護隸屬他國的油輪使用武力。此次派出的1艘護衛艦和1架巡邏機,到底能夠發揮多大作用,尚存疑問。

  日本政府向海外派兵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5年3月通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和《國際和平支援法案》。今年4月上旬,日本政府依據《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向位於西奈半島南部沙姆沙伊赫的“多國部隊觀察員團”派遣了兩名陸上自衛隊聯絡官。這是日本新安保法案實施後,首次向海外派遣自衛隊人員。

  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國際和平支援法案》,根據該法案,日本可隨時根據需要向海外派兵並向其他國家軍隊提供支援。在當前的法律框架內,日本政府採取了有限度地向霍爾木茲海峽毗鄰海域派遣艦機的方案。如果下一步中東地區爆發危機,在聯合國通過決議呼籲各國派遣軍事力量前往相關地區開展維和行動的背景下,日本可能依據《國際和平支援法案》名正言順地出兵支援。不過,目前從現實條件以及發展動向看,尚未發現日本政府有進一步採取措施的“端倪”。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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