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外籍法官效忠的問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無論是行政長官、主要的官員、行政會議的成員、立法會議員、以及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也就是說,無論是外籍還是本地法官,就職都必須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也就意味著其必須尊重“一國兩制”的方針,即“一國”之下的“兩制”。心中不能沒有“一國”而只有香港。從這個角度看,法官判案應該做好充分的平衡。
第六,外籍法官的遴選工作。《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地方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問題是,獨立委員會的運作是否應當增加透明度?是否應該對候選人進行比較詳細的背景調查?如何發揮立法會的對終審法院外籍法官的“同意”作用?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