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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白皮書座談會(中評社 王永雪攝) |
第三,“一國兩制”本身就內在地要求“防衛型民主”。“兩制”在“一國”之內的並存構造,是一種特殊的政治形態,難免具有內在的緊張關係,客觀上要求彼此尊重,彼此保護好自己。
第四,《基本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防衛型民主”的有關條款,但一些條款則體現了“防禦性”(如第23條),而另外一些條款直接或間接地體現了“防衛型民主”(如第44條特首任職資格中有關“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規定、第45條、第104條有關官員就職宣誓的規定、等等)。
第五,選舉民主所採用的主要規則是對抗性競爭,其本身也具有風險。近年來,伊拉克、利比亞、埃及、烏克蘭等國家的民主危機,應理性看待,認真反思。香港與這些國家不同,相對較為理性,也具有一定的法治傳統,但仍是一個多元複雜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