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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百年古建築黃亞福故居遭拆除 馬僑界籲重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05 00:05:58


黃亞福故居
  中評社香港5月5日電/馬來西亞擁有百年歷史的黃亞福故居一夜間被夷為平地,柔佛州反對黨領袖巫程豪表示,根據2005年國家自然遺產法令第24條文的規定,即使古跡已經化為廢墟,當局仍可援引上述法令,命令發展商重建複原。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報道,他指出,根據文化遺產法令第33條文,當局可發出臨時保護令,即經州務大臣發出指示地方政府執行1976年城市與鄉區規劃法令第19及26條文,60小時內發出這項命令。“在上述法令第27條款下,即使古跡已經被拆,當局可以訓令停止任何工程並重建”。

  他籲請柔州政府永久凍結發展商發展有關地段,並通過文化遺產法令宣布這塊地列為永久文化遺址,同時促請新山中華公會扮演積極角色,主動提供黃亞福故居的歷史文獻等記錄。

  也是民主行動黨士姑來區州議員的巫程豪,3日上午在該黨士都蘭區州議員曾笳恩、柏齡花園支部主席符文濠、劉順強等陪同下,巡視黃亞福故居遺址,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出上述建議。

  他透露,他曾在4月26日經致函柔佛州州務大臣莫哈末卡立、旅遊及文化部長納茲裡、柔州旅遊、商貿及消費人事務委員會主席鄭修強等,要求把黃亞福故居遺址及新山市區列為文化遺產區的範疇。

  檳州已有先例

  “雖然古跡已經化成廢墟,但仍可以在法令下要求重建。檳州政府已有先例,即在2010年,發展商兼地主在未獲檳島市政局批准下,拆除位於派吉路門牌20號建築物,即已故泰國橡膠之父許心美豪宅,結果被地方政府起訴,各項發展申請也遭凍結”。

  他表示,根據1976年城市與鄉區規劃法令第26條文,如果發展商違抗法令,在此條文下,可被判不超過5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發展商若繼續違抗法令,每天可被罰5000令吉。

  巫程豪說,懲罰款項不是很高,因此政府應援引2005年國家自然遺產法令第24條文,永久凍結發展商發展有關地段,並通過文化遺產法令宣布把上述地段列為永久文化遺址。

  50年代建築應一並保留

  民主行動黨士都蘭區州議員曾笳恩表示,黃亞福故居遺址尚包括前面一排建築物的地段,這排建於50年代的建築物也應一並保留下來。“我們不願再看到有超過60年歷史的建築物,像黃亞福故居一樣被發展商推倒。”

  另外,曾笳恩透露,原本欲在黃亞福故居舉辦戶外寫生比賽的活動,由於故居已經拆除,比賽只好取消。“我們被迫取消這個難得的戶外公民教育課程,雖然已經有約40餘名學生想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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