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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司法改革也須依法而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18 16:25:15


  中評社香港6月18日電/日前,中央司法改革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剛剛出台的《司法改革框架意見》接受記者採訪,公開解釋了有關改革的設想和方案,並從七個要點闡述了未來的政策導向。總體上看,這七個要點主要包含兩大方面內容,一是改革人員管理制度,二是擴大司法公開,建立司法責任制度。

  這次司法改革方向,緊扣中國當前司法的實踐和問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令人期待。比如,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改革司法官員遴選制度,強化其職業保障和責任意識等,都是很有價值的改革舉措。但就任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問題而言,能否依法而行,在法律框架內做好具體的方案設計,無疑值得重視。

  根據此次方案,未來將實行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這裡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對於省統一提名的法官、檢察官任免案,應該由哪級人大來行使任免權?

  根據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法院、檢察院的院長、檢察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法官、檢察官則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未來倘若改成省級提名、省級人大任免,則與現行法規有衝突;而如果省級提名,各級人大選舉或任免,則似乎不能跳出同級黨政人大對司法的干預怪圈。

  眾所周知,當前各級官員對司法的不當干預,是司法不公乃至司法黑幕的主要表征之一。而官員和各級公權機關對司法的干預,方式之一就是通過控制人事任免的辦法來左右司法人員,進而左右司法。

  也許有人會提出修改組織法的建議,以規定省級提名和省級人大任免。但是,這樣做不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則。因為人大任免司法官員,是基於主權在民、司法授權的理念。如果省以下各級人大無權任免本級法官、檢察官,則違背了主權在民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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