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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獨派聲援陳師孟 記者會批馬英九
http://www.CRNTT.com   2018-06-21 11:00:13


綠委蔡易餘。(中評社 黃筱筠攝)
綠委蔡易餘等人召開記者會,力挺陳師孟調查諷扁行動劇。(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6月21日電(記者 黃筱筠)“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諷扁行動劇,遭到“監察院”紀律委員會認定陳師孟須迴避。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凱達格蘭學校校長金恆煒、律師黃帝穎等人21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力挺陳師孟,認為紀律委員會成員的“監委”都是馬英九執政時提名的“監委”,希望新任“監委”可以進到紀律委員會。他們更痛批,馬英九提名的“監委”是黨國“監委”,刻意要架空陳師孟。蔡易餘也表示,他們已經連署提案修正“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監委”行使彈劾權必須要記名。

  “憲法”規定“監察委員”共有29人,馬英九執政時提名通過18人,蔡英文執政後補提名11人。

  蔡易餘等人上午召開“不敢記名字,黨國“監委”躲什麼?架空陳師孟,黨國“監委”怕什麼?”記者會。

  蔡易餘表示,“監察院”新舊委員對於民主價值的不同,凸顯出過去馬英九提名的“監委”,在獨立行使“監委”職權時很荒謬,竟然是捍衛過去黨國的思想,還叫陳師孟要迴避諷扁行動劇,理由是陳在15年前當過扁的“總統府”秘書長,這已經是15年前的事情,依照公務員的迴避只有5年條款,“他都已經超過3倍之多”。

  金恆煒表示,讓骯髒的人都透露出來,正是“監委”行使職權應記名的原因,而且“監院”紀律委員會不讓陳師孟行使職權這是違憲違法。他指出,1997年“修憲”特別在增修條文中增立第7條第5項,明文規定,“監委”“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獨立行使職權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30號特別闡明“獨立”的意思在“不受任何干涉”,“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且強調此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所以“監院”“紀律委員會”自訂的內規根本牴觸“憲法”,當然無效。金恆煒強調,陳師孟“監委”可依“監察院”會議規則”第六條召集臨時會議,以此來推翻違憲的“陳師孟條款”。

  律師黃帝穎表示,陳師孟主張讓陽光進“監院”主張記名投票,但這樣的黨國“監委”卻拒絕改革。他呼籲“立院”應修改“監察法”,讓“監院”的彈劾改採記名投票。

  他指出,檢察官起訴書、法官判決書要具名,“國會”開會全程轉播,唯獨“監察委員”彈劾表決不用記名,正當性何在?黨國“監委”包庇犯罪。

  黃帝穎舉例說,近年之兩案,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以職權脅迫警察縱放人犯,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審判決有罪,“監察院”認定張通榮沒違失,執意不彈劾;另一案件是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檢評會決議撤職,一、二審判決有罪,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且黃世銘與馬英九共犯洩密,事證俱在。“監院”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以司法官身份退休,現在每個月領納稅人血汗錢新台幣17.6萬元 

  他表示,對於同一犯罪事實,檢察官、法院比“監察院”更有法律能力查明真相,但黨國“監委”卻大逆其道,故意在張通榮案與黃世銘案做跟司法相反的認定。唯一的可能,就是黨國的政治因素。無記名投票讓黨國“監委”可以不面對歷史、不面對社會。

  律師詹晉鑒也說,按照“監察院”要求陳師孟迴避的標準來檢視,與馬英九關係越密切的“監委”才需要迴避,馬政府對於扁案的介入很深,反而要求陳師孟“監委”退出才是荒謬,例如紀律委員會的成員、“監委”包宗和馬英九兩岸關係幕僚、“監委”劉德勳是周美青大學同學,這些紀律委員才需要在“監院”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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