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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有罪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http://www.CRNTT.com   2019-01-03 16:57:01


馬英九。(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月3日電/馬英九被控洩漏偵查秘密及個人資料,高等法院去年5月二審宣判馬英九有罪,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最高法院”舉出原審事實記載籠統、江宜樺是否無權知悉等4大理由,以原審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今天發回高院更審。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更一審將為定讞審,不得再上訴三審。

  全案起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解散)於2013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疑涉司法關說案。台北地檢署指控,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行為構成洩密,但馬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不罰,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本案未涉及院際糾紛,非屬行使院際調解權,去年5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判處馬英九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銷原判決,今天發回高院更審。

  第一,“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只以抽象標題性方式,籠統記載馬英九以口頭方式洩漏“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之個人資料”等秘密,並未將馬轉述的具體內容詳加認定記載明白,不足成為論罪科刑及法律適用的依據。

  第二,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國會”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說的內容。但“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當時的“行政院長”,對於失職的“內閣”“閣員”有權責移送“監察院”,但原判決未對此詳加釐清和說明理由,判決理由欠備。

  第三,高院判決依照羅智強、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並未提到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去留、“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故不採信馬英九的說詞。但“最高法院”認為,羅智強、江宜樺兩人證述矛盾不一,但高院未說明如何取捨矛盾陳述的理由。

  第四,司法關說之人若涉及司法行政首長,對司法公正與公信力的破壞之鉅,非一般私人關說所能比擬,政府對司法關說的適當處理攸關司法公信力及維護社會安定秩序功能,本案是否與“增進公共利益”無關,原審未加以論述,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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