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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煌語中評:立會議員宣誓裁決存法律真空
http://www.CRNTT.com   2016-10-13 00:43:56


兩名被裁定未按法例完成宣誓的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中評社 莊恭誠攝)
  中評社香港10月13日電(記者 莊恭誠)新一屆香港立法會議員當中,有三位昨日被立法會秘書長裁定未按照法例完成宣誓,要留待下星期在立法會主席監誓下重新宣誓。不過有執業大律師向中評社指出,一旦主席裁定“二次宣誓”亦不符法例要求,相關議員資格的去向或存在法律真空。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執業大律師丁煌接受中評社訪問時表示,立法會秘書長昨日的裁定絕對合適,因為宣誓是法定程序,誓言中的每一個字、其背後的意思及其排列方式,都有法律依據,如果宣誓人自行篡改,包括調亂次序、修改字眼、加減內容,都不符合法例,亦會令法定宣誓失去意義。

  丁煌指出,立法會秘書長作為監誓人,在法律上有定義、有責任保證宣誓過程遵從法例要求。他認為,立法會秘書長身處宣誓現場,有眼看、有耳聽,首先根據觀察到的情況,即有宣誓的議員手持標語,其次是聽到宣誓的議員未完整地、原汁原味地讀出法定的誓詞,而且有字眼是讀錯的,甚至加入了粗口的內容,那麼綜合整個宣誓過程中的表現,包括用詞、態度等,監誓人可以判斷宣誓是否合法,否則監誓人亦有機會面對司法覆核等法律上的挑戰。

  基本法規定七種情況議員失資格

  被問到如果重新宣誓仍被主席裁定不符法例要求時的後續處理,丁煌說根據法例,這種情況下立法會或可啟動彈劾機制,經三分之二議員同意,由立法會主席宣告該名議員喪失議員資格,而有關情況亦有機會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

  中評社記者翻查資料,發現《基本法》第79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法律真空或引司法覆核甚至人大釋法

  但是事實上,情況或許不如想象中那麼簡單,最直接的理由在於,立法會內很大機會不足三分之二議員同意褫奪該三位議員的資格。丁煌坦言這是很合理的假設,而現時的法例並沒有寫明屆時應如何處理,過往也從來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

  他認為,到時最終的決定權會在主席手中,因為宣誓是否依法完成,是由主席裁定,如果主席最終裁定宣誓無效,預料屆時會有人向終審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甚至不排除終審法庭再提請人大釋法。
  
  而另一方面,特區政府早前則引述《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指出,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丁煌形容,事件會像煲老火湯一樣,煲得很長遠、很辛苦,而唯一的輸家就是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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