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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僵屍政黨 修法4年未推候選人將廢
http://www.CRNTT.com   2017-11-11 00:49:41


“立法院”今天下午通過“政黨法”三讀。(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11月10日電(記者 梁雅雯)針對“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政黨法”,“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現有已立案的政治團體,“內政部”將輔導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

  內政部也指出,台灣目前政黨多達330個,多數為“一人政黨”或“僵屍政黨”並未正常運作,未來依政黨法第27條規定,政黨如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或連續4年內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或備案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就可以廢止政黨備案。

  “內政部”表示,台灣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黨禁,1989年在人民團體法修正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將政黨、政治團體與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規範於同一部法律。但實施一段時間後,該法已難符合政黨政治發展實務需求,所以自2000年初即開始研擬政黨法草案,期間5進5出“立法院”,去年第6度送請“立法院”審議,至今日通過立法,歷時17年。

  “內政部”強調,政黨是以參與政治、推薦候選人參選為目的,因此未來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並應辦理財務申報,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則可處以罰鍰,甚至廢止備案。至於現有已立案的政治團體,“內政部”將輔導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

  “內政部”也提到,第21條及第40條規定,政黨每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務書表,未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屆期仍未申報或未補正者,依情節可處該政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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