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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現場:兩岸學者熱議釣魚島主權屬於中國
http://www.CRNTT.com   2018-10-14 00:12:13


台灣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前主任邵玉銘(中評社 張爽攝)
 
  至於為何基辛格與尼克松對美日關係如此重視,邵玉銘分析說,美國在二次大戰後,日本是美國抵制蘇聯與中國大陸之最佳夥伴,所以雙方維持極為密切之軍事、政治與經濟關係,並自一九六○年起,簽有美日合作與安全條約。在美日一九六九年談判琉球歸還問題時,由於日本政府及民眾不願美國在琉球設置核子武器,日本要求琉球歸還後,美國撤走此些武器,美國雖然同意,但要求未來在重大緊急狀態時,美國在和日本事先洽商下,可以重新引入核子武器,日本接受美國要求,但雙方為恐引起日本民眾反彈,雙方此一諒解僅放入祕密紀錄 (secret minute) 之中,而不在公報本文 。

  “琉球歸還後,美軍尚有數萬人駐在琉球,必須得到日本政府與人民提供各種協助。另外,一九七一年,美國仍深陷越戰泥淖之中,琉球又扮演支援美軍越戰之重要角色。”邵玉銘說,在以上這些原因下,美國有求於日本之處甚多,所以美國在處理尖閣群島問題上,當然以尊重日本政府意願為優先。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潘俊武認為,南海仲裁案中有關島礁法律地位的認定主要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的解釋與適用,特別是121條第3款的解釋和適用,南海仲裁庭在其裁決文件中著重對該條款中的一些關鍵詞語肆意解釋,最後得出結論南海南沙群島的所有地物只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第3款所規定的“岩礁”,不能享有自己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事實上,仲裁庭的做法存在著嚴重的錯誤,特別是其對121條第3款的解釋和適用從根本上違反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

  潘俊武認為,仲裁庭錯誤地解讀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第3款與121條第1、2款之間邏輯關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的規定非常明顯地表明了121條(1)(2)款是一般性規定,而121條(3)則是例外情況,而不是如仲裁庭所解釋的那樣,兩者均為一般規定,錯誤地認為121條將地物分為可以擁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和不可以擁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岩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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