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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性仁:開放與交流是兩岸電影發展的新出路
http://www.CRNTT.com   2019-08-26 00:13:39


 
  劉性仁表示,總體來說,大陸惠台三十一項措施三大特色,第一、以中國大陸國家重大行動計劃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為主要核心,例如:針對一帶一路的招商引資和“中國製造2025”等重大計劃;第二、相關政策為量身定制,大多具備針對性的意涵;第三、涵蓋面向廣泛,包括財稅、土地、就業、金融、教育、文化、影視、醫療等多項產業領域,給予台商、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經營事業、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等提供與中國大陸民眾的同等待遇。 必須注意的是,這是同等待遇,不是居民待遇,也不是國民待遇。
 
  劉性仁認為,影視產業是文化創意產業中重要的一環,也是國家文化軟實力的具體展現。影視產業是大陸文化產業最能夠代表中國形象及中華文化的產業,是文化產業中有最強的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文化與影視的措施是惠台三十一項措施中間的內容。中國大陸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大陸市場逐漸對外開放,2002年十六大之後,開始將文化政策納為其重要施政建設,其中兩項重要的文化政策為“走出去”政策與推動“軟實力”政策。2004年開始逐漸對外開放合拍,並簽訂中外合拍協議,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也透過規範來調控外資進入大陸,以保護其文化。
 
  他指出,大陸惠台三十一項措施中的三項影視措施規範包括:
 
  第十八項 台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第十九項 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
  第二十項 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劉性仁分析,就人員來說,台灣民眾可以參與大陸影視的製作。到2013年1月17日大陸廣電總局出台《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規範認定台灣片在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台灣居民應占組別整體員工數的50%以上。兩岸合作攝製的電影,聘用境外主創人員,經廣電總局批准,其中飾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員中,大陸演員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創人員可不受比例限制。台灣影視工作者過去人數的限制與參與拍攝的限制,例如導演、編劇或是演員,若超過人數限制,就必須隱姓埋名,不能擔任製作人,必須依靠大陸的製作公司作“假國產劇”,對其工作權利極無保障。此措施讓台灣人員之簽約與報酬將可獲得更多保障。此外,引進台灣電影不做數量限制。從2010年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成簽署時已對台灣開放引進片的數量限制。因大陸開放項服務業列入早期收獲清單,包括取消台灣電影進口的配額限制,台灣電影將可無限量進入大陸市場。同時放寬兩岸合拍電影相關限制與縮短審批時限,2013年《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第三條第四點根據相關規定,大陸與台灣合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方面,享受國產影片相關待遇,這也是中國大陸第一個明確規範兩岸合拍影片的文件。
 
  劉性仁表示,總之,大陸推出三十一項惠台措施是由國台辦推出,再由下依據各省的特色發展重點而制定各實施意見與辦法,以影視產業的三項措施為例,並非每一省市都有推出相關辦法,尤其是福建平潭市的綜合實驗區,特別推出影視相關實施意見與細則辦法,是與影視相關最為詳盡的配套辦法。內容包含了對企業的投資減稅與對青年人才的引進培育計劃,對拍攝的電影可參與相關的影視獎項,其內容符合三十一項惠台措施對企業的扶植與對青年人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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