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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語中評:中央給予特首超然性
http://www.CRNTT.com   2015-09-16 00:09:22


  中評社香港9月16日電(記者 黃博寧)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12日在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上以“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為題發表長達26分鐘的講話,把香港政治體制概括為: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地方性政治體制;第二,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第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他並表示,特首“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

  張曉明的講話如何解讀?中評社就此採訪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飛龍,對特首何來“超然於三權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及其與大律師公會聲明中“特首行為受法院司法複核制衡,在《基本法》內亦不能被理解為凌駕於香港法律之上”是為何意進行解讀。

  中評社:您認為,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為何會發表這樣一番講話?

  田飛龍:佔中結束、政改被否後,央港關係並沒有得到改善,特區政府面臨權威下滑,創科局、特區政府參與“一帶一路”等方案和相關撥款難以通過的困境,社會運動又以“反水貨客”等零散方式繼續。在此情況下,張曉明作為中央駐港的最高聯絡官員,希望重新強調《基本法》中所規定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凝聚基本共識,使得社會精英和市民清楚中央的治港思路。

  中評社:如何理解“行政主導”與“三權分立”的關係,兩者在港的實踐有什麼特徵?

  田飛龍:《基本法》規定行政主導是主要的原則,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以及司法獨立是兩個配合原則。行政主導表明行政權相對立法權有優越地位,體現為政府的立法創議權、專屬提案權等。但這並不否定立法對行政的制約,也並不否定司法的獨立。行政主導與司法獨立、立法民主同時存在,共同支撐香港的高度自治。

  中評社:張曉明講話中“特首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依據何來?

  田飛龍:香港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特首的身份有多重性,來自本地的選舉,也來自中央的授權。這意味著,特首既是本地的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同時對中央負責,權威基礎有中央支持。來自中央政府的委任,給予特首相對於香港普通管治架構,即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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