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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黃台仰梁天琦被控一項“暴動”罪再提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11 10:23:12


  中評社香港5月11日電/旺角大年初二(二月九日)凌晨發生暴亂,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梁天琦,以及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在內的34名被告,各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撤銷一名被告的控罪,獲裁判官批准。至於其餘33宗案件則押後至6月28日,以待警方繼續調查,及索取律政司的最終法律意見,其間各人准以繼續保釋外出。
  
  控方代表、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日向法庭申請,撤銷對李培浩(20歲、回收工人)的控罪。梁卓然又表示,直至本年4月26日,警方已拘捕了80人,會見了214名證人,及錄取了486份證人口供。警方拍攝的涉事錄像共達35小時,在網上找到的相關錄像亦有約46小時,而附近街道檢取的錄像則逾一萬小時。但基於案件涉及相當多材料,警方至今仍未能索取律政司的最終法律意見,故控方希望申請再押後其餘33宗案件,獲裁判官批准。
  
  至於33名被續控“暴動”罪的被告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22歲、無業)、梁天琦(24歲、學生)、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30歲、侍應),以及美國隊長容偉業(32歲、裝修工人)等。控罪指,他們涉嫌於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香港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而他們的原有保釋條件為500至10萬元。保釋條件還包括住在報稱的住址,以及不得進入旺角道、花園街、登打士街,及上海街範圍等。
  
  自旺角暴亂事件後,警方至今已拘捕80人,包括70男及10女。當中,有40人仍然被控以一項“暴動”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如暴動罪在高等法院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但在下級法院,經循簡易程序來定罪,最高僅可監禁五年。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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