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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聲明:拒絕或忽略誓言 議員失就任資格
http://www.CRNTT.com   2016-10-11 17:19:48


  中評社香港10月11日電(記者 莊恭誠)新一屆香港立法會議員明日正式宣誓就任。特區政府下午就議員宣誓事宜發表聲明,強調宣誓是符合法例要求的必要之舉,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議員,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

  早前有多位主張本土自決的議員,表明會在宣誓當中“加料”,表達訴求。港府在聲明中表示,立法會議員在新一屆會期之始宣誓,除了是莊嚴的儀式,亦是符合法例要求的必要之舉。《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這是一項憲制性要求。

  誓言內容、宣誓方式及形式均須符合法例

  港府指出,立法會議員須作出之誓言的實際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該條例第19條亦規定這一誓言如在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立法會秘書在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以確保宣誓依法有序進行及完成。

  港府在聲明中又引述法庭於2004年的判決,指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誓言,是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港府還引述法庭的判決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而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港府認為,若出現這種情況,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由其作出裁決。
  
  港府又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與立法會合作,期望七十位立法會議員明日依法有序地完成宣誓,以便新一屆立法會的工作盡快展開。”聲明寫道。

  大公報引述權威消息:不依法宣誓不得就任

  另外,《大公報》今日在頭版引述“權威消息人士”指,所有候任議員都必須忠實、莊嚴、準確完成宣誓,不得“玩嘢”,否則就不會獲得議員資格,只能“長期候任”。《大公報》引述的權威消息人士透露,特區政府為此已作好訴訟準備,如果法庭不能作出裁決,提請全國人大“釋法”就是唯一的最終選擇。

  該權威消息人士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宣誓是立法會議員正式就職、開始工作的必經法定程序,沒有依法嚴格、莊嚴、完整完成宣誓的議員,法律上就沒有正式就職。而在普通法之下,宣誓更是非常莊嚴的事情,容不得半點弄虛作假,否則不僅不能就任議員,甚至可能涉嫌觸犯法例。

  權威消息人士還指出,任何人不要低估中央堅決“排獨”的決心和信心,中央絕對不會坐視“港獨”進入任何政權和法定機構,包括中小學,而這不是對特區的“干預”,而是直接涉及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最高、最重要的憲制問題,中央完全有權、有責來處理,特區政府包括立法會也有憲制責任予以配合。

  至於較大機會當選立法會主席的梁君彥,已表明如果成為主席,一定會按法例對議員宣誓是否有效作裁決,如果議員不依法宣誓,他不會讓議員“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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