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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Q&A:香港出發 選擇更多
http://www.CRNTT.com   2017-07-25 00:27:15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視察西九龍總站,香港一方的出入境設施已初見雛形。(中評社資料圖)
 
  Q4:“一地兩檢”有無先例可循?

  A:“一地兩檢”模式在國際上有不少先例,甚至在內地與香港之間也已早有成功案例。

  2007年啟用的深圳灣口岸,是內地與香港之間實踐“一地兩檢”模式的一大成功案例。與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模式有所不同的是,深圳灣口岸地處深圳境內,實行“一地兩檢”意味香港執法人員將在深圳境內執法,其具體操作與近日風聲中的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模式相類似,即國務院在深圳境內指定範圍劃設香港口岸區,通過協議授權香港執法人員在這一區域內全面執行香港法律。

  在深圳灣口岸實行“一地兩檢”的現實意義在於,深圳灣口岸不同於其他陸路口岸,其地理位置處在深圳與香港隔海(深圳灣)相望的地帶,如果實行“兩地兩檢”,很難想象讓旅客在完成其中一方出入境手續後,要步行越過長達5.5公里的深圳灣公路大橋(羅湖橋長約32米),再完成另一方的出入境手續。

  在國際上,國與國之間實行“一地兩檢”的先例亦有不少,例如在英國和法國之間營運的歐洲之星列車,兩國邊檢部門均在對方國境內的車站進行出入境檢查;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航空交通,美方人員獲准在加拿大機場進行出入境檢查。英法模式和美加模式在具體操作上各有差異,但最終不外乎都在明確執法權限的基礎上、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達成了共識。

  Q5:如果在高鐵香港段中不實行“一地兩檢”……

  A:實事求是地說,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模式確實造成了這樣一個觀感:就客觀地理位置而言,內地執法人員的確在“香港境內”執法,正如深圳灣模式當中,香港執法人員也的確在“深圳境內”執法——但在實際操作上,兩者的“境內”概念都只是一塊有限的指定區域範圍。

  “一地兩檢”模式的設計初衷之一,是毫不含糊地向公眾表明內地口岸區暨內地執法人員的活動範圍,從而避免公眾不必要地誤踩雷區,而在這一範圍之外,內地執法人員絕無執法權限,只要不是刻意進入內地口岸區(正如內地境內)挑戰內地法律,港人在《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保障之下的所有權利和自由都將完整無缺。為了盡可能釋除公眾疑慮,根據近日來的港府風聲,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模式還傾向於在西九龍總站的地下空間設置內地口岸區,因此地面上的“香港境內”概念將完全不受影響。

  儘管存在觀感上的挑戰,但是歸根結底來說,“一地兩檢”的設計初衷始終是出於乘客便利和經濟效益。不同於航空交通點對點的營運模式,鐵路交通講求沿線效應,假設在高鐵香港段中不實行“一地兩檢”,那麼勢必就要在內地境內尋找合適車站設置出入境設施,在不可能每個內地車站都一一設置出入境設施的前提下,深圳北站或深圳福田站可能會是理想的備選方案。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如果在深圳的車站另外安排一道出入境手續,將意味從香港出發前往內地其他地方的旅客,必須在抵達深圳後攜帶全部隨身行李下車,完成內地方面的出入境手續後,才能再上車繼續旅程,中間一上一下所耗費的時間,將令高鐵在技術上和速度上縮減的時間灰飛煙滅,而從內地出發前往香港的旅客同樣也要承受一上一下之間所虛度的光陰,大包小包所帶來的麻煩相信更是任何旅客都希望盡量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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