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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太陽花案宣判 黃國昌等人一審無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31 13:21:06


2014年太陽花學運領袖黃國昌、林飛帆與陳為廷等人今被判無罪。(中評社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3月31日電/2014年發生反兩岸服協議太陽花學生運動期間,現任時代力量黨“立法委員”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與陳為廷等人涉犯妨害公務等罪遭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做出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表示,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們辯解發動運動,是行使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法官審理認為,被告等人被指控犯行符合相關要件,有法律上卻違法的事由,判他們全部無罪。

  台北地檢署2014年2月10日偵結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抗爭(太陽花學運)衍生3案;318占領“立法院”,起訴黃國昌、林飛帆與陳為廷等22人;323攻占“行政院”,依侵入住宅、毀損、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揚等132人;411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起訴學生洪崇晏等4人。

  不過,“行政院長”林全去年5月20日上任後批出的第二份公文,就是“行政院”對126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

  北院曾於去年6月開庭審理“318太陽花學運案”,傳喚林飛帆、陳為廷與黃國昌等9名主要被告,法官也現場勘驗將近100分鐘的錄影帶,以釐清攻進“立法院”當晚的各種動作、言論是否有犯罪嫌疑。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所謂公民不服從,有7個構成要件,包括: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即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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