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徐錦堂:香港法院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http://www.CRNTT.com   2017-06-19 00:22:09


 
  國家豁免問題“涉及”外交事務

  徐錦堂表示,在剛果(金)案中,有人提出,該案並不“涉及”外交等國家行為,終審法院的兩位法官還認為,香港在殖民地時代,法院對外交事務也無司法管轄權,但對國家豁免問題可以行使管轄權,可見國家豁免問題並非外交事務。所以本案與《基本法》第13條第1款“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規定無關,那麼本案就應由香港法院完全決定,而不是由國家行政部門決定。

  他繼指,認為該案不“涉及”外交等國家行為的觀點沒有把剛果(金)政府的借款行為與剛果(金)國家豁免權這兩個不同的問題區別開來。剛果(金)的政府借貸行為固然不是國家行為主義意義上的“外交等國家行為”,但剛果(金)在本案中主張享有國家豁免權,卻涉及外交事務。兩位法官從香港法院過去對國家豁免問題可以行使管轄權倒推出國家豁免問題不涉外交事務的觀點不能成立,香港法院過去之所以可以對國家豁免問題行使管轄權,僅僅是因為國家豁免問題在英國已經法律化,而且接受的是限制豁免主義,可以對國家非主權行為行使管轄權。

  “就國家豁免權問題而言,正如人大常委會所解釋的那樣,它直接關係到一國的對外關係和國際權利與義務,屬於國家對外事務中的外交事務範疇。本案中,剛果(金)政府還就豁免問題直接與中央政府交涉,這使本案已經具有外交事務的因素。所以國家豁免問題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事務。”徐錦堂說。

  他說道,既然該案中的剛果(金)國家豁免問題涉及外交事務,而且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區直接相關的、重大複雜的政治外交問題,依照《基本法》第13條第1款的規定,本案中的國家豁免問題理應由中央政府負責管理,香港法院自應當遵從中央政府在國家豁免問題上的政策意見。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