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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宗:對特首不信任動議不合理不公允
http://www.CRNTT.com   2019-05-30 00:14:29


林鄭月娥日前出席立法會問答會回應修例議題
 
  “這次修例事出有因,亦與我們履行聯合國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嚴重罪行的決議一致。與不同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合作協議,依然是我們的重要政策目標。”張建宗談到,現行《逃犯條例》的人權和法律程序保障參考了聯合國的引渡示範條約及符合海外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並在個案移交中完全獲得保留,即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是次修例不會改變《逃犯條例》下在人權和程序方面的全面保障,政府會全面詳細地審視和考慮每宗個案形式的移交請求,並可全權決定處理或不處理有關請求。政府更可因應個案的情況,就個別個案移交安排需要要求方作出額外保證,例如律師代表、家屬探望、醫護照顧等,所有移交要求會受到行政機關及法庭嚴格雙重把關,修例建議絕不會影響現行簽訂的長期協議的安排。

  至於有人提出由於特首要向中央負責,中央政府要求移交逃犯,特首不能夠不移交。張建宗認為這樣的說法是完全不成立的,亦沒有根據。第一,從憲制上行政長官不單是向中央負責,也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人、在這裡發生的事負責。

  第二,在整個程序中行政長官的角色是啟動,理由是因為在這些情況下是不可以驚動疑犯,所以要找一個行政當局啟動程序然後交給法院。

  第三,香港的法庭公正、獨立,不受政治影響,是移交過程中的重要把關者。法院會把所有事情在陽光下高透明度進行,香港“第四權”傳媒有很強的監察能力。如果法院看過不夠證據,不同意移交,根本行政長官沒可能移交。法庭考慮移交個案時,一定須確保請求完全符合法例及相關安排下相關規定及個人權利的保障,依法享有就行政決定提出司法複核、就法院判決提出上訴可以直達終審法院,以及就訴訟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等。

  張建宗重申,修例的目的是為加強香港特區處理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的能力,為保障香港廣大市民的安全,並沒有其他動機,更沒有政治逼害的成分。特區政府已經全面加強與不同持份者溝通,解說修例的內容,細心聆聽不同界別的意見,務求能澄清誤解、增加了解、解除疑慮。之後亦會全面配合立法會的安排,爭取與議員溝通、解說及討論的機會。

  對議員提出的批評或意見,張建宗表示,只要是基於事實、具建設性的,行政長官、問責官員及所有公務員同事都會以謙遜的態度,虛心聆聽,以改善施政。但是如果議員對行政長官提出失實、不公的指控,甚至故意中傷或人身攻擊,政府必須嚴正澄清,也對這類政治表態深表遺憾。儘管過去一年特區政府在某些事件及課題上面對很大的挑戰,面對很多困難,但行政長官、整個問責班子,以至十七萬公務員同事,均盡心盡力為社會服務,絕不能單憑對一個議案的批評而抹殺所有人在各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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