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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談“雙普選”:必須符合香港政治地位
http://www.CRNTT.com   2019-09-03 16:07:04


新聞發佈會現場(中評社 沈而忱攝)
 
  反對派為什麼要逆民意而動,否決這個方案呢?說穿了,就是因為根據“8·31”決定所制定的普選制度不是他們所想要的普選制度。他們想要什麼樣的普選制度呢?他們想要的普選制度,就是要超出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能夠選出一個可以代表他們立場、可以不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行政長官,從而為他們奪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權鋪平道路。能做到這一點,他們就稱之為“真普選”,做不到這一點,他們就誣之為“假普選”。

  今天我要明確地說,有這種想法的人,是打錯了算盤,無論將來什麼時候啟動政改,香港的普選制度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我還必須明確指出,香港的普選制度必須始終堅持一個基本的原則,那就是它必須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什麼是香港的政治地位?我這裡給大家簡單地介紹一下。我們來看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話規定:“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第一章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三句話,每一句都是上述三個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見,其至關重要,它們結合起來,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選制度就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這一政治地位。正因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43條規定,這個第43條也是這一章的第一句,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這是行政長官最重要的職責和使命。因此順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條作出規定,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要經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後普選,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普選、任命三大環節,一個都不能少,每一個環節都要發揮實質性的作用。這就是香港普選制度的真義。

  達到上述要求的普選制度才是真普選,也只有通過這樣的制度,才能在普選條件下選出一位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港人認同的行政長官,也只有這樣做,才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得到全面、準確的貫徹落實。香港的普選只能這麼搞,沒有別的選擇,歸根到底還是必須回到“一國兩制”方針上去,回到基本法上去,回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上去。

  至於其他訴求,我剛才在講話裡也談到,我想強調一點,當前最大的訴求、最強烈的呼籲還是“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是壓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務,也是我們應當做出最積極、最有力回應的民意。我們堅定不移地支持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支持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依法履職、各司其職,嚴肅懲治暴力犯罪分子。也希望每一個愛護香港的市民都能用自己的行動,自覺地抵制暴力,支持特區政府和警方的行動。謝謝!

  (後方支援記者:張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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