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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喝公家喝自己,能為醉酒法官開脫嗎?
http://www.CRNTT.com   2017-11-11 23:27:03


  近日,湖南一法官工作日午間與同學飲酒,下午開庭時醉倒法庭,最後導致休庭一事引發熱議。11月7日淩晨,其所在的東安縣法院通過官微回應稱已報請縣人大對其予以免職,并對其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無獨有偶,三年前,也曾有“一法官中午醉酒神志不清,下午上班時癱倒在辦公桌上睡覺”的案例出現。當然,貪杯的不僅僅只有法官。根據公開的報道,還有安監局長、村書記、財務科長等等,有些甚至還把生命終結在了酒場。

  在公衆的印象中,公務人員的醉酒行為,過去大多發生在公務活動上。在不良“酒文化”的影響下,上級檢查、招商引資、公務接待等都能够成為“喝幾杯”的借口,而“端起酒杯好辦事”“沒辦法不喝”等等說辭,也被不少人拿來當作“擋箭牌”。

  中央“八項規定”出台,目的之一就是制止這類亂象。2013年12月,中辦、國辦又印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酒水;不少地方也先後跟進了“禁酒令”,對公務接待或活動中的飲酒行為進行約束,并在時間場合、飲品種類等多個方面進行嚴格限制。多措并舉持續發力,讓各地公款吃喝的不正之風得到基本遏制,公務活動中“無酒不成席”的現象也基本絕跡。

  但另一種心態隨之出現:在公務活動中不能喝,不代表在個人聚會上就不行。不少人認為,公職人員也是“人”,同樣擁有親戚、朋友、同學等個人社會網絡。只要沒有使用公款,在給遠道而來的親戚、朋友、同學接風時“把酒言歡”未嘗不可。而中午休息推杯換盞、下午上班醜態百出的現象,也是這麼產生的。

  公職人員也是人,私人場合“把酒言歡”的確未嘗不可,這是正當的個人權利。但公職人員又不是普通人,行使正當個人權利的前提,是不妨礙其公共職責。最基本的,就是不能妨礙正常工作。自費喝酒可以,但帶著醉酒狀態工作,就是不能容忍的大忌。尤其當一些公職人員公手握審批權、審判權等“特殊權力”,一丁點“醉態”,都可能帶來嚴重後果,影響公權力機構的公共形象、影響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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