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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峻評“台旅法”:衝擊中美建交基礎
http://www.CRNTT.com   2018-03-03 00:22:25


 
  其次,嚴峻認為,“台灣旅行法”在台灣問題上赤裸裸鼓吹意識形態鬥爭。該法在Sec.2.(4)中聲稱台灣是“亞洲民主的燈塔”(a beacon of democracy in Asia),並且台灣所謂的“民主成就”“激勵這個地區許多國家和人民”(Taiwan’s democracy achievements inspire many countries and people in the region)。這些話及類似的言論以前美國親台勢力也曾多次叫囂過,但在美國涉台法律中,這是第一次如此清晰地表述——這就使美國在台灣問題上不僅僅在法律層面干涉中國的主權、領土,而且直指意識形態鬥爭,甚至暗含某種鼓動“顔色革命”的意味,性質十分惡劣。

  不僅如此,嚴峻還對中評社指出,“台灣旅行法”暗指台灣是個“國家”(country)。他注意到,法案在Sec.2.(5)中稱“美國內閣官員及其他高階官員訪問一個國家是美國同這個國家關係廣度與深度的標誌”(“Visits to a country by United States abinet members and other high-ranking officials are an indicator of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ie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ch country”)。儘管沒有直接稱台灣為“國家”(country),但由於整部法案內容都是關於台灣,再依其上下文,該法暗指台灣是個“國家”(country)的意圖十分明顯,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也不敢如此表述。因此,即便不從中方的“一個中國原則”(one China principal)角度,而從美方的“一個中國政策”(one China policy)角度看,這也已經是對美國自己長期奉行的政策的挑戰與背叛。

  嚴峻還注意到,“台灣旅行法”強調“台灣關係法”是美台關係的“基石”(cornerstone),十分重要,但由於美國在美台高層交往上“自我設限”(self-imposed restriction),使“台灣關係法”無法充分發揮作用,眾所周知,“台灣關係法”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精神背道而馳,因此“台灣旅行法”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補強“台灣關係法”。

  嚴峻對中評社表示,作為國與國之間的“聯合公報”理應得到美國的充分尊重,但美國國內一些政客罔顧國際法原則,聲稱除非是國家間的正式“條約”(treaty),否則“公報”(communique)、“聲明”(declaration)在美國國內的法律位階都不如“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的“法”(Act)。今後如果又增加一個專門對台的“Act”(Taiwan Travel Act),那麼美國親台勢力勢必更加囂張。

  “‘台灣旅行法’一旦成為美國法律,將為美台高層互訪打開方便之門,它直接衝擊中美建交基礎,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將比‘台灣關係法’及美國‘2018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涉台條款更加直接,其惡果的呈現可能也更加迅速。”嚴峻說,“這值得所有希望台海和平穩定、中美關係平穩發展的人們高度關注,希望美國有關方面能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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