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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宣告罰火力電廠條文無效 中市將“釋憲”
http://www.CRNTT.com   2020-03-14 00:15:51


台中火力發電廠。(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3月14日電/“行政院”13日宣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台中市政府表示,將依法聲請“釋憲”,並向“司法院”提出定暫時處分。

  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發電爭議持續延燒,台中市政府日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連續對台電開罰,引發蔡政府不滿。

  “行政院”13日表示,已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空污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市政府13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2016年公布,已生效施行4年,期間針對相關污染源,環保局也落實管制,“中央”從未宣告無效,“行政院”卻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條例無效,市府將依法聲請“釋憲”,並向“司法院”提出定暫時處分。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前市長林佳龍當初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就是為了改善中火及多家大型用煤業者污染排放,守護中部人健康,如今“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部分無效,過去依據自治條例所處分的廠商恐將溯及既往,市府將無法順應世界潮流,積極管制燃煤空污。

  吳志超指出,中市近20家用煤業者“室內煤倉也不用蓋了”,煤炭即可直接曝露於環境中,對中部人造成健康威脅。從2016年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公布以後,環保局就根據自治條例的規定,對相關污染業者進行管制,條例不只規範中火,還包括中龍鋼鐵、正隆、永豐餘等近20家企業廠商都有約束力。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前市府2016年1月公告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要求4年減四成生煤,根據“環保署”2016年函文“行政院”,也認為自治條例對減少生煤使用的相關規定,並未牴觸空污法,至今生效施行超過4年,“環保署”從未宣告無效,如今突然宣告無效,時間點令人質疑。

  關於“行政院”宣告無效,市府表示,將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提起大法官“釋憲”,在大法官做出決定前,會依法提起定暫時處分,使“行政院”宣告部分條文無效,先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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