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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月26日電/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央投資、欣裕台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2016年處分國民黨將持有的全部股權約新台幣156億元應移轉公有。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投、欣裕台的股權並非來自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原處分無誤,判國民黨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25日仍判國民黨敗訴確定,156億元資產確定須移轉為公有。
媒體報導,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2016年11月29日以國民黨為被處分人,作出處分,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後隔天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國民黨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民主國家政黨的本質,其正當財源應限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政黨依其他方式所取得財產,皆與政黨本質不符,應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由政黨舉證其取得財產是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若政黨未盡舉證責任,經黨產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應命該政黨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公有。
北高行認定,國民黨於1971年間以張心洽等自然人名義出資新台幣3500萬元設立中投公司,1973年間增資1億6500萬元,共計2億元,但國民黨自1953年起至1972年止,每年度預算都仰賴政府補助收入,其比例佔國民黨每年收入的5成至9成,絕大多數年度都在8成以上,原告的黨員黨費收入則只佔年度收入的2%至4%,無法支應國民黨每年度的支出,其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519萬2269元。
因此可見國民黨對於中投公司2億元的股權出資,並不是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中投公司之後的資本增加均來自於這些不當財產為基礎的盈餘轉增資所致,而與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無涉,由此可知國民黨所持有的中投公司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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