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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路報:選舉操弄查水表 選票反制雙標黨
http://www.CRNTT.com   2020-01-07 09:23:40


  中評社香港1月7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專欄文章說,民進黨在2018年底的九合一選舉中大敗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即是安排接任北農總經理的吃相太難看,以致發生“搶了菜攤、丟了江山”的情況。尤其是當新任總經理連財務報表都看不懂,以及刻意迴避台北市議會監督,更讓外界有此項任命充滿“只問顏色,不問專業”的印象。民進黨為了敗選後止血,不讓形象繼續探底,不得不撤換北農總經理,只是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 

  執政的民進黨在大敗後,理應檢討、反省政策走向,以利在下次選舉中重新得到選民的認可。偏偏民進黨不作此圖,敗選後不僅未針對本身施政問題進行檢討與反省,反而將矛頭指向選民與在野黨,認為政績受到假新聞的影響,以致大部分民眾無法瞭解改革成效。於是提出發佈假消息關三天的法案者有之,認為選民沒跟上改革腳步者有之,就是不認為本身施政出了問題。 

  為了打擊影響選情所謂的假新聞,“行政院”除了設立“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外,近期更要求警調大力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名,約談疑似散佈民進黨政府施政負面形象之言論者到案說明,連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亦不能倖免。或以為被約談者最終都以不移送結案,不值得大驚小怪,但所造成的“寒蟬效應”不容小覷,且被約談者大都為年長者,此舉已然讓他們心生恐懼! 

  儘管“中華民國憲法”未明定如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在1941年國情咨文提出的“免於恐懼的自由”,不過“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2條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不就在於保障老姓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嗎?若轉傳“立法委員”在“國會”的質詢影片,就以違反《社維法》第63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進行約談,會否執法太過? 

  更令人感到離譜的是,《社維法》31條明明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警調卻能以影音持續留在網路上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為由,以“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之法條進行約談,完全不顧影音上架日期已一年以上,遠遠超過法定約談時間的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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