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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幾點初步構想與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13:18


祖國統一步伐正在加快,實現這一偉大目標的日子正在向我們走來。
  中評社╱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幾點初步構想與建議 作者:李風(香港),香港亞太研究中心秘書長;楊明勳(台灣),台籍青年學者、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

  【摘要】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敏銳洞察國內外形勢和台海局勢變化,深刻總結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及實踐,就對台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念和重大主張,形成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

  當前面對兩岸統一的方法論尚為欠缺,其中涉及動態與靜態層面的方法論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進兩岸統一的進程,及其推進統一過程中該應用的手段;後者指的是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建設,如何提出對台行使全面管治權,又兼顧台灣同胞感受,釋放自治空間的政策設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灣統一前後政治及法律層面相關問題,應及早作出全盤思考及規劃。

  當前,儘管台海局勢異常嚴峻複雜,台獨勢力用盡一切手段,企圖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但是,大陸方面已牢牢掌握了台海局勢的主動權和主導權,大陸方面有堅定的決心,堅強的意志和越來越強大的能力,對台海局勢進行形塑和掌控。針對台獨勢力的倒行逆施,海峽兩岸反獨促統力量將越來越壯大,將對各種各樣台獨圖謀進行堅決鬥爭。統一已在路上,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統一步伐正在加快,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實現這一偉大目標的日子正在向我們走來。

  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是新時代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祖國統一的戰略設置方案

   2019年1月2 日,習近平在出席《告台灣同胞書》發表四十周年紀念會發表對台重要講話時,首次提出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表達願意同台灣各黨派、團體及各界人士就兩岸政治問題進行溝通。講話發表後,引起台灣各界高度重視,不少台灣有識之士相繼與大陸方面進行了溝通,提供了多方面意見和建議。

  台灣法律界過往曾有過討論,有人援引國際習慣法,認為北京設定兩岸統一的最遲時間點在2045年至2049年之間。前者是台灣光復100周年,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日本殖民當局竊取的台灣後,再治理台灣地區100年;後者則是中國內戰導致兩岸以海峽為界,隔海分別實施不同政治制度與治理權的100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光復台灣100年或兩岸分治100年後,仍無法解決台灣問題,在國際法上,台灣有權形成獨立事實,國際社會也有權承認其主權,而海峽兩岸將逐漸形成兩個主權國家並存局面。針對台灣這方面學術觀點,大陸方面應以國際法加以說明或澄清,此外,台灣社會對大陸方面統一時間表何時提出尤為關注,在時機成熟時,中央政府可對統一時程作一些正式說明及闡述,有利台灣同胞儘早有時間作好凖備,也有利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台展開進一步討論,尋求社會各界共識。

  當前面對兩岸統一的方法論尚為欠缺,其中涉及動態與靜態層面的方法論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進兩岸統一的進程,及其推進統一過程中該應用的手段;後者指的是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建設,如何提出對台行使全面管治權,又兼顧台灣同胞感受,釋放自治空間的政策設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灣統一前後政治及法律層面相關問題,應及早作出全盤思考及規劃。

  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國際層面建構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主權不容分割。奧本海國際法明定,一個國家祇能有一個主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自然在國際法上沒有主權身份,台灣的國際地位必須從屬國家主體。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祇能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進行探索,尋求台灣與祖國統一前因應方案及統一後治理方案。

  統一後,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一樣,是單純關稅經濟體。從香港、澳門主權回歸經驗來看,台灣作為獨立的經濟體、關稅領域、司法管轄區域,是具有高度自治權的政治實體。香港、澳門在中央依據憲法與法律授權下活躍於國際經濟舞台,參與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台灣實施一國兩制前提下,明確台灣主權歸屬中國,似可仿照香港、澳門模式,以中國台灣名義參與相關國際活動。兩岸統一前,台灣當局所已取得政府間國際組織席次,必須重新從主權國家角度審查,在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前提下儘可能保留。

  (二)統一後台灣當局在海外權利義務應由北京中央政府分門別類、逐項及個別予以認定,決定是否認可及承受。

  台灣於海外資產應予以接收,可仿照尼加拉瓜恢復邦交時建立的模式,將台灣當局在各國家或地區所有的資產轉移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至於台灣當局海外債務,則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處理,尤其涉及台當局謀求獨立的行動所產生債務,例如出於“以武謀獨”而進行的軍火債務,應不予承認。

  (三)對於統一前與台灣當局仍維持正式官方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統一後不必然要與其維持正式官方關係,對其在統一前與台灣當局互動傷害中國領土主權完整的行為,在與北京完成建交談判前,不必然保持正式官方關係。

  (四)台灣當局簽署國際官方文書,以其在台實施的國際法,統一後外交部重新審查其有效性。

  (五)外國政府在台資產與權利義務,儘可能依法予以保障。但針對阻撓兩岸統一行徑的外國勢力,因其干涉中國內政,破壞中國主權完整,妨礙中國國家統一進程,其責任應予以追究,其資產依法加以處置。

  (六)外籍人士在台權利義務儘可能予以保障。但外籍人士在統一前依據台灣法令為台灣居民時,建議其應自願重新申請及被批准情形下,才可認定為台灣居民。在兩岸統一前後的過程中,須考量台灣地區存在大量具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的台灣居民,若以外國籍人士看待,將使其逃避阻撓兩岸統一法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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