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政司有否制訂具體的政策措施,以培訓香港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及執業大律師,以及挽留本地法律專才及建立人才庫,作為打造香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發展動能;及
(三)有否考慮繼二○二○年推出“法律科技基金”後,推出“法律科技基金2.0”,為每間不多於五名合夥人的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和不限大律師人數的大律師辦事處,提供不少於五萬元的資助,以協助其安排員工參加相關法律科技培訓;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代主席︰
國家“十四五”規劃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確立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定位。將在香港設立的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更突顯國家支持鞏固香港這方面的發展優勢。律政司一直透過不同措施和新政策,締造更有利法律專業發展的環境,為業界創造更多機遇,一方面吸引更多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人才來港,同時亦持續加強本地法律人士在區內外的競爭力,並鼓勵有興趣人士投身法律行業。
就陳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現作出以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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