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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糾正案揭50年代剿台共慘無人道酷刑
http://www.CRNTT.com   2017-12-22 16:41:18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並建請“行政院”修正“國家安全法”賦予上訴權利。(中評社 梁雅雯)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戒嚴法第10條明定受軍事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得於解嚴後依法上訴,“總統”卻於解嚴前14日令公布“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其第9條第2款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均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鹿窟、曉及玉桂嶺3基地共135位被告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鹿窟93人,曉25人、玉桂嶺17人),其中41人被判處死刑(鹿窟28人,曉9人、玉桂嶺4人)。這些被告原本可依戒嚴法第10條規定經由上訴程序平反冤情,卻因“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而喪失上訴權利。縱使部分被告或其家屬已獲金錢補償或回復名譽,但罪刑仍在,與法律上無罪並不相同。“司法院”釋字第272號解釋雖以戒嚴長達30餘年,情況特殊、謀裁判安定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由,而認定“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合憲,但此解釋係作成於動員戡亂時期之80年1月18日,嗣後“總統”已於80年4月30日明令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司法院”嗣後亦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則使被告喪失依戒嚴法可提起上訴,以查明真相與實現正義之權利,嚴重背離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與近來各界頻傳應修改規定給予上訴機會之呼聲。“行政院”應正視此問題,積極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依法上訴之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撫平傷口,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之目的。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說,糾正案之詳細內容如下:

  一、 保密局分別於42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6日,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之42名被捕獲者(曉25名、玉桂嶺17名)移送保安司令部後,均經該部起訴裁判,13人判死刑,28人判有期徒刑,1人判決交付感化。“國防部”在國共處於對戰狀態時,破獲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將中共在臺最後基地瓦解,消滅共黨勢力以護衛臺灣安全,固有其貢獻,惟被移送及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最高領導人陳本江、供出玉桂嶺基地及曉基地之次高領導人陳通和、扮演穿針引線重要角色之陳春慶,均獲自新,未移送偵審,並不公平。且多位村民陳述,其遭保密局人員於調查時刑求,以棍棒毆打,反手銬吊起來打,以尖銳物插五根手指,或用鋤頭柄蹍跪地之小腿,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因被刑求而為不符事實之陳述,嚴重侵害人權,保密局核有明確違失。

  二、 軍事檢察官及軍事審判官在偵審中,對於被告所提出之遭受刑求、受調查人員稱“承認便可獲釋”所誤導、因不識字或未給閱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請求對質等主張,均未予審酌,多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於法不合。其中詹姓、陳姓被告,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後,保安司令部漠視其2人之抗辯及對質請求,未詳查案情,僅依共同被告陳述,將詹姓被告之裁定感化,改判有期徒刑10年後再改判12年,將陳姓被告之判決有期徒刑10年,改判死刑、褫奪公權5年改判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均沒收。保安司令部侵害被告人權,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1億1,690萬元(曉基地5,990萬元,玉桂嶺基地5,700萬元),核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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