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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綠法官轟“憲法法庭”予魔鬼可乘之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0-23 12:35:57  


  中評社台北10月23日電/挺綠法官、台灣士林法院庭長洪英花繼日前質疑扁案一審判決“違憲”之後,今天再度於台灣《自由時報》投書,重砲抨擊日前對扁案審理做出合憲解釋的大法官會議。她重批大法官的解釋,無法杜絕恣意變更法官,賦予魔鬼可乘之機。呼籲“司法院”立刻啟動真相調查。

  針對洪英花之舉,國民黨“立委”邱毅21日在“立法院”質疑,洪英花不斷在與“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林志昇有關的《法治時報》上抨擊扁案違法違憲,洪英花還對直屬長官、士林地院院長吳水木的態度“很兇”,吳水木表示,他已經有提醒洪英花要謹言慎行。

  當天“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也指,洪英花不應該做這樣的事,應該避免讓外界有不當聯想。

  洪英花今天的投書表示,釋字第六六五號嚴重斲傷審判獨立,身為司法人,表達沈痛。以下是其論點:

  一、“訴訟經濟”豈可凌駕“法定法官”?

  解釋文以扁案換法官,類推刑訴法第六條合併審判符合訴訟經濟利益之意旨,並未違憲。惟“法定法官的權利不可被剝奪”,為“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十六條所交叉維護的基本權,是人民訴訟權的最高價值,合併審判欲換取的訴訟經濟利益,豈可凌駕“法定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楬櫫“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被告原享有之憲法上權利。”明指不能以訴訟經濟為由剝奪被告其他權利。大法官昧於“訴訟經濟”與“法定法官”之權衡,並與釋字第五八二號逆道而行。

  二、“魔鬼”附身“分案要點”—侵蝕審判獨立。

  北院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其中“有合併審理之必要”,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正如李震山大法官所提“魔鬼往往就藏在制度的細節裡伺機而動”,又審核小組為行政編制,據此更換“法定法官”,用簽呈取代裁定,被告無救濟途徑;也無表達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李震山同此意見)。不但不能杜絕恣意變更法官,更賦予“魔鬼”可乘之機。上開要點為侵蝕“審判獨立”之首謀。

  三、解釋文欠缺“憲法”第八十條”,令人不解?

  解釋理由書既肯認我國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是保障個案獲得公正審判的第一把鑰匙。審判獨立是法治國不能崩解的司法防線,人民訴訟權的實現與法定法官唇齒相依,審判獨立與人民訴訟權,縱橫座標交叉貫串著審判之靈魂即“法定法官”,失去祂,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之運轉與實踐,將臨崩解。“審判獨立”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不容侵越的司法天平,解釋文略此不引,令人不解?

  四、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

  堅實的程序正義,才能建構司法正義華夏。第六六五號多數意見的前提,協商併辦不成,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簽請併辦,即無恣意操控的情況。謝秘書長在記者會聲明未被強迫交出,惟“問題是該案究竟是誰主動,在法界已成羅生門”法官已有指陳,法界沸沸揚揚,程序正義不容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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