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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自家雜事卻用公權力資源 殺雞用牛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0-29 16:05:08  


  中評社台北10月29日電/“總統”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表示,支持訂政黨法或修選罷法規範黨內選舉,並主張要有刑責,以遏止賄選。乍聽之下,馬英九接任黨主席後,頗具改革決心,不過,在政黨輪替後,黨(國民黨)、國早已分離,這種屬於人民團體的黨內各種選舉,若要課予賄選刑責,勢必需由檢警調介入查察,如此一來,自家的雜事,卻用有限的公權力資源,究竟是何邏輯,難道又回到“‘國家’就是我家”的思維?

  聯合晚報特稿指出,事實上,有關各黨的黨內選舉與公法益的關係,早於2007年11月,並修正選罷法第101條,將黨內初選的賄選行為,納入刑罰處罰的範圍。這項修法主要是因為各黨黨內初選後的人選,未來將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前、後有一定的聯連性,因此,早一步規範,以免選“國家”選舉的選風敗壞。

  但是,除此之外,各黨的內部選舉,不管是選中常委、中央委員、還是黨代表,試問,這些自玩自辦的私人選舉,與“國家”、政府有何直接干係,即使送禮、賄選,也屬自家事,侵害了什麼公法權益,必須用刑罰規範。

  先不論國外有無此種立法例,但若要動用“國家”機器來“管”黨內選舉,請問又要令政府多付出多少資源,然而,這些“違規”的人,有必要因黨的內規、競爭,淪為階下囚嗎?

  國民黨目前是執政黨,選舉出的“黨內精英”,可能與“國家”、社會有關,但試想,如果政黨再輪替一次,一旦國民黨在野後,誰會關心數十名中常委,或上百名中央委員們是何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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