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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特偵組何以未起訴陳敏薰辜仲諒?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18 09:17:09  


  中評社台北5月18日電/特偵組日前追加起訴扁珍圖利、收賄及違反政治獻金法等三項罪名。扁珍的罪行可謂罄竹難書,再多三項亦不足為奇;但送錢的辜仲諒、陳敏薰均未起訴,引起不少議論。

  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說,按特偵組起訴的罪名,陳敏薰“買官”部分,扁珍所涉是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受賄罪”,辜仲諒部分,扁珍所涉則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以及“違反政治獻金法”。不論是依刑法還是貪汙治罪條例之規定,處罰送錢的行賄者,都僅限於受賄者所為乃是“違背職務的行為”,且有對價關係。

  特偵組說,陳敏薰在爭取開發金控經營權失利後,轉而以一千萬元換取陳水扁、吳淑珍為她安排大華證券董事長之職,陳水扁則對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施壓,因此陳敏薰送錢和陳水扁施壓之間有“對價關係”,該一千萬元是賄賂。但既有對價關係,陳敏薰為何不成立行賄罪?特偵組的解釋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不包含企業人事遴選,故不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

  社論指出,特偵組所述的理由,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總統”的職權到底是什麼?是依法律條文判定,還是依社會通念及權力實況來判定?倘依法律條文判定,則就“憲法”而言,恐怕就理不清、說不明。在“憲法”本文列舉的各項“總統”職權,因“行政院長”副署權之故,一般視為虛權,甚至指“總統”為“虛位‘元首’”;但“憲法”增修、“總統”直選之後,僅以“‘總統’任免‘行政院長’”不再有任何牽制一項,則謂舉國事務莫不在“總統”控制之下亦不為過。以陳水扁對各項政務的直接間接干涉之深,則其“‘憲法’實踐”恐怕就是無限大的“總統”職權;由此觀之,大華證券董事長、一○一董事長的操控安排,到底算不算“總統職權”?

  大華證券董事長如此,SOGO經營權之爭亦復如此,則積累出來的社會通念,恐怕就是:只要“總統”想要介入,這些就都會是“總統”職權。這也就是為什麼陳敏薰“買官”行賄,竟然不被起訴,使社會大眾感到惶惑不解的原因。而特偵組既不認為企業人事為“總統”職權,卻指控扁以其地位對林全施壓,但又認定這不是“違背職務行為”,而是“職務上行為”,豈不是明顯的自相矛盾?檢方為了避開“憲法”“總統”職權的爭議,卻有意無意放過了行為可議的陳敏薰,認事用法的思慮確有值得檢討的地方。

  社論說,同理,辜仲諒會甘願貢獻扁珍如此巨款,當然是看重“總統”實際的權力,可以提供其政治協助及保護。而辜仲諒送這些錢,雖然似未找出扁珍在某一具體事件上的對價行為,而只能視之為“不樂之捐”的“政治獻金”;但企業送巨款給執政者的行為,社會普遍認為送錢者的動機及居心皆屬可議。就此而言,特偵組依法不能起訴辜仲諒倒也罷了,竟以“被害人”視之,這種描述方式顯然違反了社會的通念及情感。

  特偵組除了說辜仲諒在本案中是扁珍圖利罪的“被害人”;又說,因辜仲諒曾在庭訊中證稱,陳水扁吳淑珍未曾向他“勒索”,因而使扁珍逃過刑責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或強募財物罪”云云。特偵組這項認知,恐怕亦大有疑義。辜既不是被“勒索”,特偵組因何視其為“被害人”?而謂辜是“被害人”,卻又說他未被“勒索”,豈不矛盾?

  況且,特偵組若以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或強募財物罪”罪名起訴扁珍,縱然不成,法院在同一事實的前提下,還是有變更法條,採用特偵組目前使用法條的可能性。特偵組卻試都不試就放棄,似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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