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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珍服刑方式 檢方沙盤推演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12 22:35:34  


  中評社台北11月12日電/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因龍潭等案判刑定讞,但因吳淑珍身體狀況特殊,檢方今天開會沙盤推演各種情況。“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不會採電子腳鐐的方式執行。

  “最高法院”昨天在龍潭購地案,各判扁、珍11年定讞,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各判扁珍8年定讞,併科罰金500萬元。2人將由高院訂出合併執行刑度,至於“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中央社報道,曾勇夫下午出席公開場合答覆媒體詢問表示,吳淑珍如何發監、在哪個處所執行,檢察官會考慮各種狀況,包括吳淑珍的健康情形等,但不會採用外傳的電子腳鐐方式。

  由於陳水扁仍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最高法院”將判決書與卷證送交檢方後,由“高檢署”執行陳水扁的發監作業;已移居高雄的吳淑珍,則由台北地檢署負責,必要時囑託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今天召集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文德、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執行科檢察官李建論等人開會,沙盤推演各種狀況,楊治宇請執行科儘速預擬因應方案。據了解,由於判決書與卷證龐雜,“最高法院”可能花約10天時間,才能將卷證送交檢方,因此扁珍發監相關細節,得等到下週才會明朗。

  熟悉發監作業的檢方人士指出,雖然監獄行刑法規定,新入監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因監獄幾已飽和,實務上很難做到獨居,“高檢署”與北監考量卸任“元首”安全,應會讓扁置於2人1房的小舍房,並挑選案情單純、無特殊政黨傾向的受刑人與扁同舍。

  至於吳淑珍,檢方人士說,不能發監要件之一的“不能自理生活”,定義是不能自己穿衣服、進食、上廁所等,吳淑珍的身體狀況有無達到“不能自理生活”,仍待確認。如果吳淑珍發監執行後,身體的確無法負荷服刑,可提出保外就醫,但保外就醫期間,不列入服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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