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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時:是法治還是政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3-23 12:17:54


王金平
  中評社台北3月23日電/“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一審宣判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黃世銘向“總統”及“行政院長”報告,並開記者會揭露“立法院長”王金平為“立法委員”柯建銘的刑案從事司法關說,有3次行為構成違反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罪,應合處1年2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黃世銘隨即發表聲明宣布辭職,聲明中對於“揭弊者重懲、關說者輕縱”感到“悲憤莫名”。

  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該案有罪無罪的關鍵爭點是,黃世銘揭發王金平為司法關說,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為是要“維護公共利益”而可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法院的認定是,揭發政治人物關說司法,不屬於“司法院”與“行政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共同發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規定偵查不公開的7種例外情形,因此判決黃世銘有罪。法院依法判決的論據,看來無懈可擊,黃世銘的聲明則似乎隱隱地控訴法治不敵政治,有沒有一些道理呢?

  什麼是政治,什麼是法治?政治是競爭或經營權力位置,區別敵友而決定是非;法治則是不問誰是敵友,依據法律判斷是非。王金平為了“立法院”中政黨協商的要角柯建銘的刑事案件,向檢方高層關說並關說成功,是對政治朋友施以援手而視法治如無物;黃世銘不計政治利害揭發關說司法,自認是為了法治而成為政治的犧牲品,不能說是無的放矢。不過,政治人物決定是非的標準,或許是天下無不是的朋友,只有不是的敵人;法院則不會因為王金平有錯就認為黃世銘不會犯罪,有沒有犯錯一概依照法律加以判斷。

  王金平關說司法案發以來,法院先後做成多項民、刑訴訟裁判,沒有一件裁判指責政客關說司法踐踏法治,卻一再認定國民黨既不能因關說司法而動用黨紀程序撤銷王金平黨籍,黃世銘開記者會加以揭發竟然還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是何道理?問題就在於台灣自詡為法治社會,卻從未用法律規定政治人物憑仗權勢關說司法是刑事不法行為,王案發生之後“立法院”也毫無亡羊補牢,認真修法以制裁政治權力關說司法的意思,政治角力妨礙甚至踐踏法治的形勢,還不夠明顯嗎?王金平院長對於學生強占“立法院”的行為袖手無策,不也還是政治考量遠遠優先於法治考量嗎?

  話說回來,黃世銘揭發政治關說司法,也完全只是為了法治而毫無政治作用的行為嗎?沒有任何法律上可靠的證據就開記者會迫使“法務部長”曾勇夫去職,勇伯難道不比黃世銘更為冤枉嗎?

  再說,檢察官破壞偵查不公開的例子只有黃世銘一件嗎?檢察官前一天接獲告訴開始偵查、第二天就成為早報頭條的例子少過了嗎?檢方曾經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過幾位自己人嗎?檢方這次開例使用破壞偵查不公開的罪名,義正辭嚴地追訴“檢察總長”,能說毫無將特偵組對付部長、偵辦自己人的行動視為異己而思加制裁的成分?“法務部”設置的檢評會認定檢察長與檢察官確已接受政治人物司法關說,卻只將洩密的黃世銘移送“監察院”,難道與此種因素毫無關聯嗎?

  從王金平關說司法到黃世銘判刑去職,在政治角力前,法治的運作顯得虛弱無力,甚至有些虛矯。有沒有撥亂反正的可能呢?

  現在黃世銘去職,“總統”也已提名顏大和繼任“檢察總長”,接掌特偵組。當年“立法院”修改《法院組織法》設置特偵組的目的,原是希望賦予特偵組追訴政治高層違法的任務,用法治來規範政治。諷刺的是,前後兩任出掌特偵組的“檢察總長”,都因為不能抵擋政治權力的誘惑或殺伐而去職;“立法院”現在也瀰漫著特偵組要與“立法院長”為敵就廢了它的政治氛圍,我們還能再有法治規範政治的高貴盼望嗎?

  顏大和的檢方資歷傲人,特別以向來不畏權勢,敢於偵辦並追究政治人物的刑事責任聞名,有沒有可以說服“立法院”維持特偵組的法治抱負呢?我們希望顏大和能在仍由關說司法的院長主持的“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程序中,用政治智慧展現法治抱負,用真正的法治精神來規範政治,才是“中華民國”繼續法治“國家”發展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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