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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台灣國策提監督條例主張:兩國不能矮化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04 11:39:41


新台灣國策智庫記者會。(中評社 鄒麗泳攝)
  中評社台北3月4日電(記者 鄒麗泳)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已成為蔡英文新政府能否與中國大陸持續交往的觀察指標,受到各界矚目,民進黨中央傾向不往兩國論方向立法。綠營智庫“新台灣國策智庫”則主張,對於“我國”稱呼應清楚使用“台灣”為最優先,退而求其次,至少使用護照上的名稱“中華民國”(台灣)”,也是考慮的選項。

  “新台灣國策智庫”上午舉行“再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記者會,由智庫董事長吳榮義主持,邀請嘉義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許志雄、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邱俊榮、新國策研發長李明峻與談,創辦人辜寬敏全程參加。

  董事長吳榮義會前受訪指出,名稱應該台灣最優先,如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是用“兩岸”稱呼是避開兩岸爭議問題,必須慎重考慮。

  曾經擔任過扁政府“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 ”、現為嘉義大學教授許志雄受訪也表示,台灣是一個國家,中國也是一個國家,我們是國與國的關係,應該在名稱上表達立場,現在已有條約締結法,可以在條約締結法中另設章法,也可以就台灣與中國的協議在締結條約中另以法律訂之。
  
  研發長李明峻代表新國策智發表該智庫的主張。他指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的國家名稱,不會影響到“我國”與中國簽署協議的發展,應該使用清楚不會矮化“國家定位”的名稱,智庫主張能夠彰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而不被矮化,這是絕對必要。這是一部國內法,新國策共有七大主張。

  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新國策主張,將各種兩岸經濟協議回歸到WTO爭端解決,而非另創具有兩岸特色的機制。

  比較特別的是,李明峻強調,新國策主張納入“國家安全”機制,兩岸簽署協議過程中,除“國會”監督機制外,“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更應納入,人權保障條款也是。協議簽署後,施行一段時間後,發現有損“國家安全”之虞者,行政部門應該召開“國家安全”審查會議,審查該協議並提出改善報告或終止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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