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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台北地院審洩密案 馬出庭轟檢察官誤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6-02 18:38:51


馬英九表示,檢察官起訴他是一廂情願、混亂體制,會帶來檢察官誤國的結果。(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6月2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北地方法院承審馬英九涉嫌洩密案,今天下午第二次開庭審理,承審法官唐玥給馬英九補充說明的機會,馬英九宣讀備妥的講稿,指處理關說是“憲法”保障的“總統”特權,檢察官起訴他是一廂情願、混亂體制,會帶來檢察官誤國的結果;“檢察總長”應為沒有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出非常上訴。

  馬英九在法庭內,還要求出庭的告訴人、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能支持將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防關說條款”變成法律。

  馬英九2013年9月因處理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涉“司法關說”,事後柯建銘向檢方提告,馬英九去年5月20日卸任後,台北地檢署著手偵辦,於3月14日依洩密罪起訴馬英九,台北地方法院4月14日首次開庭,今天下午第二度開庭審理,馬英九、柯建銘都親自出庭。

  下午開庭時,承審法官唐玥給馬英九補充說明的機會,馬英九宣讀備妥的講稿,全文如下:

  庭上:

  大家都知道,本案涉及“總統”職權,而“總統”是“憲法”機關,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憲法”的解釋。從民國82年到104年的22年間,大法官會議對“總統”在“憲法”上職權作了5號重要解釋:就是民國82年的325號、93年的585號、95年的613號、96年的627號,與104年的729號等。其中與本案密切相關的是釋字585號與627號,尤其585號解釋是最詳盡的一號。它與其他4號解釋最大的不同,就是具體闡釋了“總統”“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的概念,這不只是“總統”可以拒絕“立法院”或“監察院”調閱特定文件或索取特定資訊而已,更包括“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有關“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與政府內部決策過程等資訊。因為這是“總統”身為國家“元首”,為實踐保衛“國家安全”與增進人民福利的“憲法”承諾所必須擁有的行政權能(“憲法”第48條參照)。而三年後釋字627號解釋更確認“總統”就是“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最高行政首長,更補充並完善了大法官585號解釋的內容。所以大法官585號與627號解釋,正是可以用來解決本案爭議所需要的“憲法”依據。

  在4月14日第一次開庭後,台北地檢署(北檢)提出三份補充理由書,對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適用場合的見解,充滿誤導、矛盾與本位主義,嚴重牴觸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意旨,這不僅是“檢察官治國”,更可能造成國政大亂的“檢察官誤國”。

  首先,北檢認為585號解釋,不能包括“刑事犯罪偵查及其指揮權限。因此“總統”的權限,不及於顯為司法屬性的資訊在內。”但是何謂“顯為司法屬性”,以及如何區分“司法”與“非司法”資訊?由誰決定?北檢卻沒有一個字說明。
 
  何況釋字58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已明確指出:“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 換言之,585號解釋並未區分“行政資訊”或“司法資訊”,亦即不論資訊的屬性為何,行政首長都有決定是否公開的行政特權,而此一行政特權顯然並不是北檢在補充理由(二)中所說,只限於“拒絕公開”資訊,而是包括“同意公開”資訊在內,其文義非常明確,不容任意曲解,恣意限縮。
 
  事實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政府內部決策過程等國家機密事項,其重要性與機密性絕不亞於犯罪偵查中的相關資訊,依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總統”依據行政特權既然可以決定是否公開“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當然也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犯罪偵查中的相關資訊。
 
  因此,北檢的主張與釋字585號解釋意旨明顯牴觸。大家都知道,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效力等同“憲法”,而高於一般法律,對全國各機關與人民均有拘束力(民國73年釋字185號解釋參照),所以北檢的見解因明顯牴觸585號解釋而無效,自不應採納。
 
  要特別說明的是,依釋字585號解釋,“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犯罪偵查中的相關資訊,我並沒有主張“總統”可以指揮監督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北檢在補充理由書中,顯然有誤解。在本案中我只是被動接受有關“立法院長”與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的資訊,不是我要求檢察官提供,我也沒有干涉司法個案,更沒有主動指揮辦案。在此,我也要請北檢明確表示,在本案中我有沒有主動指揮辦案,因為這不是我個人的問題,在本案中檢察機關有沒有被指揮辦案,是檢察機關及全體檢察官的名譽問題。我希望北檢一次說清楚,講明白,不要迴避,也不要含糊。
 
  其次,北檢認為,“總統”即使依據釋字585號及627號解釋,可以決定“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相關資訊”是否公開,但不能無限上綱,而必須由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依法處分或裁定。換言之,“總統”在決定是否公開偵查資訊前,必須先向檢察官或法院請示,而不能自行決定。
 
  但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378號裁定意旨,司法機關(即法院)對於“總統”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585號、第627號解釋意旨,對於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相關資訊或偵查保密事項等相關資訊,依據“憲法”賦予之行政特權或國家機密特權決定予以公開之行為,屬於“國家行為”或“統治行為”性質,基於“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司法機關(即法院)不僅應該予以尊重,更不得憑司法裁量決定其是否違法。
 
  在“我國”“憲法”上,檢察機關既不是權力分立原則下第77條規定的司法機關,正在進行中的犯罪偵查資訊,依據大法官第585號解釋,又屬於行政首長依據行政特權所得決定是否公開的資訊,北檢同時受到“檢察一體”及“行政一體”原則的拘束,則對於司法機關(即法院)都應尊重的“總統”“國家行為”或“統治行為”,豈能任意論斷為違法行為,而認為須要先經檢察官或法院審查?此種見解事實上已經否定“總統”的行政特權,如果採納,釋字585號將成為具文。此種見解,顯然也過度膨脹檢察官的權力,自不足採。 
 
  第三、北檢又認為,釋字585號解釋中享有“行政特權”的所謂“行政首長”,應只限於“檢察事務”首長,而不包括“法務部長”、“行政院長”、與“總統”。這樣的限縮解釋,將使585號解釋變得毫無意義,也無法執行。因為檢察首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三項規定,本來就有三種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在:第一,依據法令;第二,維護公共利益,與第三,保護合法權益等三種情形,偵查中資訊可以適度公開,根本不需要釋字585號解釋的授權。如果“行政首長”排除“法務部長”、“行政院長”與“總統”,那麼北檢的見解一方面牴觸釋字585號解釋,當然無效;一方面對檢察首長而言完全是多此一舉,並無必要。
 
  更嚴重的是:根據585號解釋,“總統”的行政特權適用的事務,除進行中的犯罪偵查相關資訊外,還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與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事項。若依照北檢“行政首長限於檢察首長”的解釋,這些本來應該報請“總統”或“行政院長”決定是否公開的機密事項,就將交給檢察首長來決定了。這樣做合理嗎?適當嗎?全世界有哪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事務是由檢察首長來處理的?同理,請問檢察事務可以交給“國家安全”、國防、外交首長來處理嗎?如果不可以,那為何“國安”、國防、外交事務就可以交給檢察首長處理呢?北檢這種一廂情願、混亂體制的“檢察官治國”理念,實在世界罕見,恐怕會帶來“檢察官誤國”的後果!。
 
  再說,如果檢察首長可以享有行政特權以對外公開偵查中應秘密的資訊,那麼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什麼會因為向我報告“立法院長”與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而被起訴判刑呢?依照北檢見解,檢察首長享有行政特權,那黃世銘前總長向我報告司法關說案當然就不構成洩密了,也不構成犯罪了。黃前總長如果沒有洩密,我當然更沒有洩密或教唆洩密。我既然沒有洩密,北檢就應該立刻撤回對我的起訴,否則北檢起訴我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
 
  簡單說,如果北檢的見解是“對”的,釋字585號的行政首長是指“檢察總長”,黃世銘就不應該被判洩密罪;黃世銘沒有洩密,我當然更沒有洩密或教唆洩密。如果北檢的見解是“錯”的,釋字585號的行政首長是指“總統”,我找“行政院長”與“總統府”秘書長來我的寓所討論“立委”聯手關說司法個案,當然就沒有構成洩密罪。因此,不論北檢的見解是“對”還是“錯”,我都沒有犯罪!既然如此,北檢就應該撤回起訴,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尤其如果北檢仍堅持己見,釋字585號的“行政首長”是指“檢察總長”,請為黃世銘“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以還他清白與公道,也還檢察機關清白與公道。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根本問題,北檢應該說明清楚是否撤回起訴及其理由。同樣,請北檢一次說清楚,講明白,不要迴避,也不要含糊。 
 
  最後一點,本案在今(106)年4月14日第一次開庭後,當天午夜11時半,北檢突然發布四點聲明。四天之後,4月18日,北檢又再發布四點聲明。一個地檢署頻頻在庭外就個案發布聲明,相當罕見,引發外界議論紛紛;其實開庭當天法官已經給了充分時間,蒞庭的檢察官為什麼不在開庭時發言,卻選擇庭外兩度發言呢?
 
  為了尊重法院以及承審法官,我決定不在庭外回應,但就北檢在第二次庭外聲明中,質疑我在“總統”任內未對關說司法者立法論罪科刑,恐怕有誤會。事實上102年9月初“立委”聯手關說司法個案曝光後,引發社會譁然、政局動盪,我曾透過國民黨高層人士向當時“立法院長”提出一個解套方案,其中就包括共同努力將“妨礙司法公正罪”納入刑法。最後因故未成,令人遺憾。換句話說,我試過,但沒有成功,當時協商過程媒體都有廣泛報道,政壇人人知道,網路一查就到,為什麼本案檢察官似乎不知道?
 
  據報載,五月四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已決議研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以杜絕司法關說,這是一個值得肯定的行動。現在“立法院”民進黨委員占絕對多數,民進黨大黨鞭柯建銘委員今天就在座,他一向關心憲政問題,尤其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關係,以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操守問題。請檢察官不妨徵詢柯委員意見,是否願意帶頭登高一呼,提案修改《刑法》與《“立法委員”行為法》,我也會商請“立法院”國民黨團呼應,大家一起來讓司法關說走入歷史,讓“中華民國”的司法更公正、更獨立。
 
  今天開庭過後,不管台北地檢署再發多少次庭外聲明稿,我都不會在法庭外回應,因為這不僅是對法院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尊重。

  謝謝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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