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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三讀 朝野共識不碰宗教團體
http://www.CRNTT.com   2018-06-27 17:44:37


“立院”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取自“立法院”網站)
  中評社台北6月27日電(記者 黃筱筠)“立法院”臨時會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兩大類納入管理,由於宗教界強烈反彈,“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

  關於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三讀條文也確定,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時,得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被認為主要衝著資產與影響力甚大的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以及財團法人中技社等,政府早年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

  原本民進黨對於宗教團體是否排除於財團法人法,仍有歧異;而宗教界強烈不滿將之納入適用,宗教聯盟並揚言若將宗教團體納入將動員宗教界上街抗議。經過上午黨團大會討論,除了部分不分區“立委”仍主張要將宗教納入外,其他選區“立委”都認為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應該要排除,最後仍達成共識。年底選舉將屆,顯見朝野都不敢得罪宗教團體。

   “立法院”下午院會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宗教財團法人確定排除財團法人法適用範圍,另以法律定之,專法訂定出來前以《民法》處理,且不訂日出條款。三讀過後的《財團法人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實施。

   “行政院”秘書院卓榮泰在中常會也提到,宗教團體排除在財團法人法,未來將以宗教財團法人法令定之。

  三讀過後的《財團法人法》明定,財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也不能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關係人,而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若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同時,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由於宗教團體的財務等問題一直被外界質疑,但宗教團體又握有不少選票,最後朝野達成共識,將宗教團體排除在財團法人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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