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大華網:“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投票違法又違憲
http://www.CRNTT.com   2020-07-19 13:04:28


  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立法委員”行使“監察委員”及“監察院長”的人事同意權投票,儘管國民黨在議場中採取“武鬥”方式的杯葛,但民進黨不惜也以“武力”壓制來因應,並在未依法進行被提名人資格審查的程序下完成投票。就此來說,“立法委員”行使“監察委員”及“監察院長”任命同意權過程中,因未踐行法律所定之程序,該同意任命的投票結果即應屬無效。

  首先必須說明者,民主國家國會的少數黨在議事過程中進行杯葛,此為少數黨爭取讓選民聽見不同意見的機會,並藉延宕國國會做成決定的時程,以求慎重與創造妥協的空間。因此,國會少數黨的杯葛乃國會民主政治的常態,即使採取了民進黨過去常使用的肢體衝突的抗爭模式,也應已可視為正常合理的議事攻防手段。

  不僅如此,佔國會多數的執政黨遇到少數黨的杯葛,還應暫時停止做成最終決定,並主動與少數黨進行溝通與協商的政治上義務,積極找出妥協方案來讓議事程序得以平順地完成。過去民進黨在“立法院”是少數黨時,為何每每發動議事抗爭與杯葛,其結果往往能使議事程序獲得延宕?說穿了,正是因為當時的“立法院長”願意展現“多數尊重少數”的民主風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明確規定投票前必須踐履全院審查會審查的程序。而且,同法第30條亦明定“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說明了被提名人在“立法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其適任資格時,還應列席說明與答詢。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