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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萊豬公投是白投?“政院”副秘:當然有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21-12-15 12:40:22


綠委莊瑞雄。(中評社 黃筱筠攝)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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