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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江宜樺:不可透過監督條例偷渡“國家定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10 15:42:52


報告中也列出了目前11個兩岸監督條例的版本。(中評社 劉冠廷攝)
  中評社台北4月10日電(記者 劉冠廷))“行政院長”江宜樺10日表示,“行政院”所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符合“憲法”關於兩岸關係的定位,行政立法權力分立的精神,同時也結合了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以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的機制,不但推動兩岸協議推動的透明度,也能確保“國家安全”,較為務實可行。

  “行政院長”江宜樺10日上午在“行政院會”聽取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報告“兩岸訂定協議處理監督專法之重點內容及目前相關法案版本之分析”,由“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出席記者會的包括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文化部次長”李應平、“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

  江宜樺表示,關於憲政與“憲法”的問題,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第2條中說,本條例所稱之兩岸關係,指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所簽署的協議,所以這是完全沒有迴避空間的問題,對於國家名稱及國家地位的問題,不應透過兩岸的監督條例加以偷渡。對於這樣的事情,我們無可以迴避,要勇於面對。

  江宜樺表示表示,針對行政權與立法權,有些人主張要跟美國一樣,由“國會”派代表參與協議簽屬過程,在陸委會的報告中特別指出,美國“憲法”有規定,原本貿易談判權是屬於“國會”,而由“國會”授權給行政部門,因此才有快速授權與否的問題。

  江宜樺說,但是在台灣是規定,施政是由行政權負責,包括對外的條例以及協約等,如果變成由“國會”決定對外談判內容,並可以議決修改,請行政部門執行的話,雖然看似像美國的制度,但是違反台灣權力分立的規定。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記者會上表示,行政部門都肯定民間版本中的包括對強化公眾參與、“國會”監督,但是又不侵害行政權這個部分,可以討論要怎麼處理,以及衝擊影響評估的精神,在簽署協議前應該周延評估,和協議簽署後,協議執行狀況要定期檢討等。最後到底哪些可以納入,必須等後續進入實際討論後再決定。

  針對記者提問,“政院”版和民間版是否有妥協之處?王郁琦說,“國家定位”問題、權力分立原則,需根據“憲法”規定,希望在不產生憲政爭議之下來設計制度,而在未來審議的過程中,民間版有幾個部分的精神可參酌。

  另外記者問道,網路現在流傳著“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黑白狼圖解,對此,王郁琦則表示,該漫畫畫得很可愛,但是漫畫為了挺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將很多事實扭曲,沒有呈現“政院”版正確的情況。他並說道,不管是黑狼、白狼,要說實話的才是好狼,扭曲事實是壞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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