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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高市府發文各區里 兩岸基層可交流勿簽協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6-29 16:10:24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5月初發文各區里長,提醒各里長與大陸地區人民團體交流應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範。(中評社 高易伸攝)
  中評社高雄6月29日電(記者 高易伸)兩岸基層交流過去幾年積極進行,不少兩岸同名城市、鄉鎮或性質相近的小區與社區,都會透由交流方式締結姊妹對子以聯繫情感。然,高雄市政府民政局5月初發文各區里長,提醒各里長與大陸地區人民團體交流,應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範,不得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其他機構簽署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否則將處新台幣10至50萬元罰鍰。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張乃千接受中評社訪問表示,這是520前“內政部”在三、四月份找我們開會,並做成決議後發出的涵文。過去大陸很多單位來台進行社區交流,高雄很多里長都會跟他們簽約、結對。但這早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中就以明文規定不可以亂簽什麼,因此“內政部”希望我們能夠向高雄市各區里長進行善意提醒。

  張乃千表示,大陸團體來台參訪交流都沒問題,但不能夠簽署任何官方協議,畢竟里長也算半個公職,這 里長簽了些什麼,也不會報上來民政局的。張說,今天中國跟台灣基層簽了什麼就沒人知道?

  至於,全台各縣市是否也發出相同函文?張乃千則表示,這點他不清楚。

  該文明名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以及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該文中雖未明文禁止兩岸基層交流,但卻搬出法律規定不准進行任何形式的簽約與友好合作,此文一出似乎也在高雄各區里間引發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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