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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涉收賄 前花蓮觀光處長二審仍判無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09 16:59:59


  中評社台北5月9日電/前花蓮縣政府觀光處長陳又珍被控在任內多起採購案,收受廠商共計新台幣184萬餘元。一審台北地院判她無罪,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還可上訴。

  中央社報道,陳又珍因本案曾遭羈押,後來審判中才獲交保,由於她一、二審都被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違反“憲法”、判例、“司法院”解釋,否則檢方不能上訴三審,陳女可能因此無罪定讞,並可聲請刑事補償。

  台北地檢署指訴指出,陳又珍因與廠商住在花蓮同一社區,廠商因此搭上陳又珍並表態,願意支付總工程款的1成作為回扣,陳又珍應允;雙方多次約在社區內“交錢”,陳又珍共計6個標案,收受184萬8000元的賄款及iPhone4S手機。

  不過,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陳又珍在相關標案中未有違反職務上的行為,檢察官的舉證不能證明她犯罪,判她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事證,只能證明陳女收受iPhone4S手機,但這與本案多件標案無關。

  高院指出,檢方沒有提出新事證,只是一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徒憑己見漫事爭執,無法證明陳女犯罪,因此駁回檢方上訴,仍將陳女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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